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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目录第章总则第章火灾预防第章消防组织第章灭火救援第章监督检查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第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章消防组织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十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十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十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第项第项第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第章灭火救援--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第十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十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十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十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十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章消防组织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十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十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十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第项第项第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第章灭火救援--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第十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目录第章总则第章火灾预防第章消防组织第章灭火救援第章监督检查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第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条同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百元以上千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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