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第十条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第十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第十条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第十条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第十条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第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十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第十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第十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第十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第十条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第十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第十条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最新版2022年5月1日生效。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第十条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第十条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第章职业教育的保障第十条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第条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第十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每年月的第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第十条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第十条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第十条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第章职业教育的保障第十条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第十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第十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第十条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第十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第十条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最新版2022年5月1日生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第十条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第十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第十条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第十条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第十条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第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十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第十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第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第十条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十条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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