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需要,可以建立跨部门指挥协调机制。第十条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第十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第章附则第十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最新版2022年3月12日生效。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第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第十条新的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年。第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和备案。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第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十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分之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分之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人至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第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第十条新的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年。第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和备案。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第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需要,可以建立跨部门指挥协调机制。第十条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第十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第章附则第十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最新版2022年3月12日生效。第十条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第十条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承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第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次会议为止。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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