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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最新版2022年1月1日生效

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要求相适应。第十条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第十条国家完善学科布局和知识体系建设,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第十条国家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提高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国家建立满足基础研究需要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与基础研究相适应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营造潜心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鼓励和吸引优秀科学技术人员投身基础研究。第十条国家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国家完善基础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推进开放共享。第十条国家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第章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条国家鼓励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国家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第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加强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第十条国家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举国体制,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科学技术重大任务,系统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超前部署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第十条国家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鼓励地方围绕发展需求建设应用研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加强共性基础技术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开展面向市场和产业化应用的研究开发活动。第十条国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第十条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第十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第十条国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尊重区域科技创新集聚规律,因地制宜选择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第章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第十条国家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形成高水平的科技开放合作格局,推动世界科学技术进步。第十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提供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和发起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增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十条国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合作研发,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探索科学前沿。国家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和发起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国家完善国际科学技术研究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伦理安全审查机制。第十条国家扩大科学技术计划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在华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完善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机制。第十条国家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措施,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科学技术组织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外籍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或者取得中国国籍。第章保障措施第十条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第十条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第十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基础研究和前沿交叉学科研究;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关系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的应用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普及。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条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计划,应当按照国家需求,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计划协调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加强专业化管理。第十条国家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第十条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领域勇于探索敢于尝试,充分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第十条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第十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第十条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第十条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章区域科技创新第十条国家统筹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推动中央科学技术资源与地方发展需求紧密衔接,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区域科技创新。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为推动区域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对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地方重大科学技术计划实施应当与国家科学技术重大任务部署相衔接。第十条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科技园区,并对科技园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第十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发展需要,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科学中心,发挥辐射带动深化创新改革和参与全球科技合作作用。第十条国家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第十条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托区域创新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开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最新版2022年1月1日生效。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第百零条国家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研究,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第百零条国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不得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第百零条国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创新调查制度,掌握国家科学技术活动基本情况,监测和评价国家创新能力。国家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报告。第百零条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国家依法实行重要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数据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和关键核心技术出境管理制度。第百零条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第十章法律责任第百零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百零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追回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禁止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违反本法规定,虚构伪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取消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百十条涉及国防科学技术进步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百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领域勇于探索敢于尝试,充分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第十条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第十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第十条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第十条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章区域科技创新第十条国家统筹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推动中央科学技术资源与地方发展需求紧密衔接,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区域科技创新。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为推动区域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对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地方重大科学技术计划实施应当与国家科学技术重大任务部署相衔接。第十条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科技园区,并对科技园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第十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发展需要,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科学中心,发挥辐射带动深化创新改革和参与全球科技合作作用。第十条国家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第十条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托区域创新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开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第十条国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尊重区域科技创新集聚规律,因地制宜选择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第章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第十条国家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形成高水平的科技开放合作格局,推动世界科学技术进步。第十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提供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和发起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增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十条国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合作研发,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探索科学前沿。国家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和发起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国家完善国际科学技术研究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伦理安全审查机制。第十条国家扩大科学技术计划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在华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完善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机制。第十条国家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措施,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科学技术组织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外籍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或者取得中国国籍。第章保障措施第十条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第十条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第十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基础研究和前沿交叉学科研究;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关系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的应用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普及。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条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计划,应当按照国家需求,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计划协调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加强专业化管理。第十条国家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要求相适应。第十条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第十条国家完善学科布局和知识体系建设,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第十条国家加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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