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监察官职务的;退休的;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因违纪违法被调离或者开除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但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十条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第十条监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监察委员会机关同部门的监察官;同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第章监察官的管理第十条监察官等级分为十级,依次为总监察官级副总监察官级副总监察官,级高级监察官级高级监察官级高级监察官级高级监察官,级监察官级监察官级监察官级监察官级监察官级监察官。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第十条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监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作出特别贡献的,可以提前选升。监察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监察官队伍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条监察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第十条实行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究责任或者进行问责。监察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章监察官的职业保障第十条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监察官调离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因机构编制调整需要调整工作的;因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从事监察工作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任何干涉监察官依法履职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最新版2022年1月1日生效。--第十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监察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监察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第十条监察官离任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监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监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第十条监察官应当遵守有关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违反规定的,予以处理。--第十条监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该监察官所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第十条监察官有下列行为之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贪污贿赂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恶劣影响的;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变相体罚的;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处置涉案财物的;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十其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章总则第章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章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第章监察官的任免第章监察官的管理第章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第章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第章监察官的职业保障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第条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第条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第条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第条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条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第条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第十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监察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监察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第十条监察官离任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监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监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第十条监察官应当遵守有关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违反规定的,予以处理。--第十条监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该监察官所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第十条监察官有下列行为之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贪污贿赂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恶劣影响的;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变相体罚的;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处置涉案财物的;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十其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最新版2022年1月1日生效。监察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监察官队伍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条监察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第十条实行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究责任或者进行问责。监察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章监察官的职业保障第十条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监察官调离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因机构编制调整需要调整工作的;因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从事监察工作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任何干涉监察官依法履职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第十条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监察官职务的;退休的;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因违纪违法被调离或者开除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但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十条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第十条监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监察委员会机关同部门的监察官;同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第章监察官的管理第十条监察官等级分为十级,依次为总监察官级副总监察官级副总监察官,级高级监察官级高级监察官级高级监察官级高级监察官,级监察官级监察官级监察官级监察官级监察官级监察官。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第十条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监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作出特别贡献的,可以提前选升。第十条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第十条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十条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第十条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第章监察官的任免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其他监察官的任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条监察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最新版2022年1月1日生效。第十条监察官有依法应当予以辞退情形的,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辞退监察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监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第章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第十条对监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第十条监察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第十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以及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第十条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监察官本人。监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第十条对在监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察官监察官集体,给予奖励。第十条监察官有下列表现之的,给予奖励履行监督职责,成效显著的;在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对防止和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效果显著的;研究监察理论总结监察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监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有其他功绩的。第十条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第十条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十条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第十条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第章监察官的任免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其他监察官的任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条监察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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