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十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第十条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第十条学员未达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并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十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军队院校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第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十条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第十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动员,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的准备。第十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上限,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版2021年10月1日生效。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第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条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次修正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章总则第章兵役登记第章平时征集第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章战时兵员动员第章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第章退役军人的安置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条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致的原则。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第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条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条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第章平时征集第十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第十条年满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十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十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十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周岁未满十周岁的公民服现役。第十条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第十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第十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劳动力的,可以缓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次修正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章总则第章兵役登记第章平时征集第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章战时兵员动员第章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第章退役军人的安置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条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致的原则。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第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条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条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第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条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十条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十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第十条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第十条学员未达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并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十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军队院校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第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十条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第十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动员,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的准备。第十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上限,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版2021年10月1日生效。第十条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第十条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第十条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十条现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招收军队院校毕业学员;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第十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第十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出现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第十条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第十条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第章退役军人的安置第十条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第十条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第十条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第十条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第十条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十条现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招收军队院校毕业学员;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第十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第十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出现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版2021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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