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章总则第章机构和人员第章形式和范围第章程序和实施第章保障和监督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第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第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第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第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第条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第十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十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十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第十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第十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十条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第章程序和实施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本法第十条第款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第十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第十条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第章保障和监督第十条国家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最新版2022年1月1日生效。第十条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第十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十条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第章程序和实施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本法第十条第款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第十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十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十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十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第十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章总则第章机构和人员第章形式和范围第章程序和实施第章保障和监督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第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第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第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第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第条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最新版2022年1月1日生效。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收取受援人财物;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收取受援人财物;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法律援助,我国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对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第十条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志愿者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十条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第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最新版2022年1月1日生效。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收取受援人财物;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收取受援人财物;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法律援助,我国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对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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