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最新版2023年4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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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最新版2023年4月1日生效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第十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实施黄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合理布局黄河入海流路,加强河口治理,保障入海河道畅通和河口防洪防凌安全,实施清水沟刁口河生态补水,维护河口生态功能。国务院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角洲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序推进退塘还河退耕还湿退田还滩,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减少油气开采围垦养殖港口航运等活动对河口生态系统的影响。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第十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河流生态流量和其他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保障实施方案。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第十条国家统筹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黄河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涉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应当统筹考虑河道湖泊保护需要,满足防洪要求,并保障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开展。第十条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保护与修复,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定期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以及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第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评估黄河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第十条国家保护黄河流域水产种质资源和珍贵濒危物种,支持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基地建设。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第十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国家实行黄河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禁渔期渔民的生活保障工作。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第十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并公布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实施农田综合整治。黄河流域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者负责复垦。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以及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并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第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十条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第十条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据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制定黄河滩区名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安排滩区居民迁建,严格控制向滩区迁入常住人口,实施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黄河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在黄河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因黄河滩区自然行洪蓄滞洪水等导致受淹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十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第十条黄河流域河道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等治理措施,加强悬河和游荡性河道整治,增强河道湖泊水库防御洪水能力。国家支持黄河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稳定河势规范流路保障行洪能力为前提,统筹河道岸线保护修复退耕还湿,建设集防洪生态保护等功能于体的绿色生态走廊。第十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龙羊峡刘家峡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等干支流骨干水库库区的管理,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养殖,应当满足水沙调控和防洪要求,禁止采用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方式养殖。第十条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工作,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洪涝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城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城市洪涝灾害防御和应对能力。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洪涝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社会防范意识。第章污染防治第十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的,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黄河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措施,限期实现水环境质量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体。第十条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最新版2023年4月1日生效。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第十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实施黄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合理布局黄河入海流路,加强河口治理,保障入海河道畅通和河口防洪防凌安全,实施清水沟刁口河生态补水,维护河口生态功能。国务院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角洲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序推进退塘还河退耕还湿退田还滩,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减少油气开采围垦养殖港口航运等活动对河口生态系统的影响。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第十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河流生态流量和其他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保障实施方案。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第十条国家统筹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黄河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涉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应当统筹考虑河道湖泊保护需要,满足防洪要求,并保障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开展。第十条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保护与修复,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定期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以及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第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评估黄河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第十条国家保护黄河流域水产种质资源和珍贵濒危物种,支持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基地建设。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第十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国家实行黄河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禁渔期渔民的生活保障工作。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第十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并公布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实施农田综合整治。黄河流域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者负责复垦。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以及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并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第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十条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第十条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配置。制定和调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区域用水状况节水水平洪水资源化利用等,统筹当地水和外调水常规水和非常规水,科学确定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和--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分配区域地表水取用水总量。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国家对黄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统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黄河流域水资源统调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省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并符合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要求;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节水标准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第十条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黄河干流取水,以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上取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取水申请,审批时应当研究取水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取水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取水申请。指定河段和限额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适时调整。第十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评价和承载能力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划定水资源超载地区临界超载地区不超载地区的依据。水资源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强化节水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水资源超载。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应当严格限制新增取水许可。第十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制定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深度节水控水要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规定的,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第十条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核定取水单位的取水量,应当符合用水定额的要求。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规模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严格限制从黄河流域向外流域扩大供水量,严格限制新增引黄灌溉用水量。因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新增用水量的,应当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取得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取水许可。第十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降低农业耗水量。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最新版2023年4月1日生效。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黄河流域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的统筹指导协调,引导和支持黄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用资金补偿产业扶持等多种形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国家鼓励社会资金设立市场化运作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国家支持在黄河流域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第百零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资源水土保持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等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百零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开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保护工作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第百零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黄河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设,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鼓励有关单位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第百零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黄河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该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百零条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第十章法律责任第百零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第百零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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