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第十条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十条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第章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十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十条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第十条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第十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第十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十条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第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十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第十条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第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十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第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第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第十条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第章财产权益第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十条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十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新版2023年1月1日生效。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十条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第十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建设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提供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第十条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第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第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第十条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第章财产权益第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十条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十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第十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十条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第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十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第十条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第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十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第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第十条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十条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第章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十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十条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第十条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第十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第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第条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第条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第十条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第十条国家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章政治权利第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第十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新版2023年1月1日生效。--第十条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务,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第十条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第十条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第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第十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第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第条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第条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第十条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第十条国家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章政治权利第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第十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新版202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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