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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最新版2024年4月26日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第章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第十条国家采取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资助协助他人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公布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清单,加强监管,防止其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或者恐怖目的。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遭受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武器攻击后的人员救治与安置环境消毒生态修复安全监测和社会秩序恢复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科学准确报道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攻击事件,及时发布疏散转移和紧急避难等信息,对应急处置与恢复过程中遭受污染的区域和人员进行长期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第十条国家组织开展对我国境内战争遗留生物武器及其危害结果潜在影响的调查。国家组织建设存放和处理战争遗留生物武器设施,保障对战争遗留生物武器的安全处置。第章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第十条国家制定生物安全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物安全事业发展,按照事权划分,将支持下列生物安全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列入政府预算监测网络的构建和运行;应急处置和防控物资的储备;关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的调查保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生物安全事业。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生物安全科技研究,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御与管控技术研究,整合优势力量和资源,建立多学科多部门协同创新的联合攻关机制,推动生物安全核心关键技术和重大防御产品的成果产出与转化应用,提高生物安全的科技保障能力。第十条国家统筹布局全国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快建设生物信息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菌毒种保藏动植物遗传资源保藏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方面的生物安全国家战略资源平台,建立共享利用机制,为生物安全科技创新提供战略保障和支撑。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生物基础科学研究人才和生物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推动生物基础科学--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国家生物安全基础设施重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资格,相关信息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岗位培训。第十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和活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第十条国家建立统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领域行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和统部署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依法参加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第十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安全事件,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组织开展调查溯源,确定事件性质,全面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意见建议。第十条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第十条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被检查单位地点或者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查检查或者核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物安全违法信息应当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章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第十条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第十条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第十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第十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有下列情形之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十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第十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物安全工作需要,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材料设备技术活动重要生物资源数据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外来入侵物种等制定公布名录或者清单,并动态调整。第十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标准制度。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领域相关标准。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不同领域生--物安全标准的协调和衔接,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最新版2024年4月26日生效。第十条国家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对公众健康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类。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风险分类标准及名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十条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进行风险类别判断,密切关注风险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第十条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由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进行,并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降低研究开发活动实施的风险。第十条国家对涉及生物安全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实行追溯管理。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应当进行登记,确保可追溯,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个人不得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第十条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通过伦理审查,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内进行;进行人体临床研究操作的,应当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对生物技术应用活动进行跟踪评估,发现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补救和管控措施。第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十条国家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统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十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人和动物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第十条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第十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第十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有下列情形之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十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第十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物安全工作需要,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材料设备技术活动重要生物资源数据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外来入侵物种等制定公布名录或者清单,并动态调整。第十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标准制度。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领域相关标准。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不同领域生--物安全标准的协调和衔接,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最新版2024年4月26日生效。第十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和活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第十条国家建立统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领域行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和统部署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依法参加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第十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安全事件,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组织开展调查溯源,确定事件性质,全面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意见建议。第十条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第十条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被检查单位地点或者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查检查或者核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物安全违法信息应当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章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第十条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第章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第十条国家采取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资助协助他人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公布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清单,加强监管,防止其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或者恐怖目的。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遭受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武器攻击后的人员救治与安置环境消毒生态修复安全监测和社会秩序恢复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科学准确报道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攻击事件,及时发布疏散转移和紧急避难等信息,对应急处置与恢复过程中遭受污染的区域和人员进行长期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第十条国家组织开展对我国境内战争遗留生物武器及其危害结果潜在影响的调查。国家组织建设存放和处理战争遗留生物武器设施,保障对战争遗留生物武器的安全处置。第章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第十条国家制定生物安全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物安全事业发展,按照事权划分,将支持下列生物安全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列入政府预算监测网络的构建和运行;应急处置和防控物资的储备;关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的调查保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生物安全事业。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生物安全科技研究,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御与管控技术研究,整合优势力量和资源,建立多学科多部门协同创新的联合攻关机制,推动生物安全核心关键技术和重大防御产品的成果产出与转化应用,提高生物安全的科技保障能力。第十条国家统筹布局全国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快建设生物信息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菌毒种保藏动植物遗传资源保藏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方面的生物安全国家战略资源平台,建立共享利用机制,为生物安全科技创新提供战略保障和支撑。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生物基础科学研究人才和生物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推动生物基础科学--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国家生物安全基础设施重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资格,相关信息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岗位培训。国家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第十条国家开展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调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办法。国务院卫生健康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重要生物资源申报登记办法。第十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前款规定不包括以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为目的采集保藏人类遗传资源及开展的相关活动。为了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试验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出境的,不需要批准;但是,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应当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用途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第十条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第十条采集保藏利用运输出境我国珍贵濒危特有物种及其可用于再生或者繁殖传代的个体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获取和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批准。第十条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依法取得批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第十条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生物安全违法行为,本法未规定法律责任,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法下列术语的含义生物因子,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生物毒素及其他生物活性物质。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是指我国境内首次出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再次发生,或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损害,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传染病。重大新发突发动物疫情,是指我国境内首次发生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疫病再次发生,或者发病率死亡率较高的--潜伏动物疫病突然发生并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重大新发突发植物疫情,是指我国境内首次发生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严重危害植物的真菌细菌病毒昆虫线虫杂草害鼠软体动物等再次引发病虫害,或者本地有害生物突然大范围发生并迅速传播,对农作物林木等植物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是指通过科学和工程原理认识改造合成利用生物而从事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活动。病原微生物,是指可以侵犯人动物引起感染甚至传染病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立克次体寄生虫等。植物有害生物,是指能够对农作物林木等植物造成危害的真菌细菌病毒昆虫线虫杂草害鼠软体动物等生物。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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