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制定调整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时,应当统筹考虑乡村产业布局需求。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级统筹协调机制,将农业科技创新纳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合作,建设农业中关村和种业之都。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园林绿化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制定农业中关村建设计划,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研发和推广体系,健全合作创新模式,加强产学研用协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保护利用种质资源,加强育种创新,培育现代种业企业。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推动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和示范展示基地等,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应用。第十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农业应用场景建设,推进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数字化,推广高效集约种养结合智能管控的种植养殖工艺和模式,推广适合设施农业林果作业丘陵山地的智能农机装备。第十条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粮食生猪鸡蛋牛奶蔬菜果品等生产政策措施,支持建设现代化农业生产基地规模化养殖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升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市商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在环京地区和相关合作区域布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健全应急储备和调配机制。第十条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完善扶持政策,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推动老旧设施改造利用,促进高效设施农业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完善设施农业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政策,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将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农机库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合理确定用地比例和规模。--第十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技术指导目录保护品牌认证宣传推介等政策措施,支持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北京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产业发展,培育农产品北京优农品牌。第十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就近发展食品加工净菜加工中央厨房等业态,延长产业链,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便利化消费需求。商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完善产地贮藏预冷保鲜冷链物流城市配送设施,创新产地直供平台优选等农产品电商模式,促进农产品产地与超市社区企业学校等对接。第十条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根据需要聘用法律顾问,建设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站,开展农村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第十条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开展农村交通消防安全生产房屋安全管理公共卫生自然灾害防御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依法打击乡村黑恶势力和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乡村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宣传培训和演练,提高乡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第十条村规民约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孝老爱亲尊重妇女关爱儿童扶弱济困勤俭节约和谐邻里诚实守信健康卫生等文明风尚。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章保障措施第十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制度,统筹涉农资金,对不同区域乡村实行差异化支持政策,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确定并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第十条本市推动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政府债券资金对乡村建设行动城乡融合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乡村振兴重点项目的支持。第十条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储备机制,完善项目论证评审和动态管理措施。使用财政资金的涉农项目,原则上应当从储备项目中选择。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生态产品价值考核的纵向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最新版2024年7月1日生效。第十条本市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农村水务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推广应用适宜改厕技术,分类推进厕所改造;保障饮水安全,加强小微水体治理,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开展公共空间治理,整治架空线,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推进村庄绿化美化。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农村人居环境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完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和统筹实施制度。第十条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森林河流等生态资源管护政策,分类制定管护制度标准规范,健全财政支持措施,完善评价和监督机制。第十条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设施的产权归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和管护经费来源。鼓励农村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与村级组织开展管护合作,聘用村民参与管护。支持有条件的村级组织自主组织实施或者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利用农村公益性岗位或者组建村民管护队--伍,参与农村基础设施管护。第章乡村治理第十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加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提升乡村管理服务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第十条乡镇应当设立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和村政务服务站点,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依托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养老助残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等政务服务。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民主决策管理制度,健全村务财务公开机制,公开村经济社会发展公共事务大额资金使用惠农政策落实工程建设社会治理宅基地审批等重大事项,自觉接受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对村务决策和公开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事项开展监督。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务财务公开事项目录,明确公开内容时间和程序。--第十条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健全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发挥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调解组织法律专业工作者等作用,就地预防化解农村基层矛盾纠纷,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年月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章总则第章城乡融合第章产业发展第章人才支撑第章文化繁荣第章生态宜居第章乡村治理第章保障措施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领导,健全市负总责区和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第条本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第条本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大城市带动大京郊大京郊服务大城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发挥乡村在保护利用农业资源供给重要农产品构建首都生态屏障传承京韵农味乡村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实现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第条市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乡村振兴责任制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返乡入乡创业帮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条本市推动完善京津冀乡村振兴促进协同工作机制,在农业科技创新农产品供销产业发展人才培养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第十条本市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农村水务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推广应用适宜改厕技术,分类推进厕所改造;保障饮水安全,加强小微水体治理,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开展公共空间治理,整治架空线,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推进村庄绿化美化。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农村人居环境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完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和统筹实施制度。第十条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森林河流等生态资源管护政策,分类制定管护制度标准规范,健全财政支持措施,完善评价和监督机制。第十条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设施的产权归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和管护经费来源。鼓励农村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与村级组织开展管护合作,聘用村民参与管护。支持有条件的村级组织自主组织实施或者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利用农村公益性岗位或者组建村民管护队--伍,参与农村基础设施管护。第章乡村治理第十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加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提升乡村管理服务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第十条乡镇应当设立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和村政务服务站点,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依托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养老助残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等政务服务。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民主决策管理制度,健全村务财务公开机制,公开村经济社会发展公共事务大额资金使用惠农政策落实工程建设社会治理宅基地审批等重大事项,自觉接受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对村务决策和公开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事项开展监督。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务财务公开事项目录,明确公开内容时间和程序。--第十条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健全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发挥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调解组织法律专业工作者等作用,就地预防化解农村基层矛盾纠纷,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最新版2024年7月1日生效。第十条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根据需要聘用法律顾问,建设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站,开展农村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第十条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开展农村交通消防安全生产房屋安全管理公共卫生自然灾害防御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依法打击乡村黑恶势力和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乡村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宣传培训和演练,提高乡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第十条村规民约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孝老爱亲尊重妇女关爱儿童扶弱济困勤俭节约和谐邻里诚实守信健康卫生等文明风尚。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章保障措施第十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制度,统筹涉农资金,对不同区域乡村实行差异化支持政策,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确定并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第十条本市推动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政府债券资金对乡村建设行动城乡融合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乡村振兴重点项目的支持。第十条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储备机制,完善项目论证评审和动态管理措施。使用财政资金的涉农项目,原则上应当从储备项目中选择。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生态产品价值考核的纵向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本市制定调整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时,应当统筹考虑乡村产业布局需求。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级统筹协调机制,将农业科技创新纳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合作,建设农业中关村和种业之都。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园林绿化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制定农业中关村建设计划,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研发和推广体系,健全合作创新模式,加强产学研用协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保护利用种质资源,加强育种创新,培育现代种业企业。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推动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和示范展示基地等,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应用。第十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农业应用场景建设,推进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数字化,推广高效集约种养结合智能管控的种植养殖工艺和模式,推广适合设施农业林果作业丘陵山地的智能农机装备。第十条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粮食生猪鸡蛋牛奶蔬菜果品等生产政策措施,支持建设现代化农业生产基地规模化养殖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升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市商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在环京地区和相关合作区域布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健全应急储备和调配机制。第十条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完善扶持政策,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推动老旧设施改造利用,促进高效设施农业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完善设施农业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政策,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将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农机库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合理确定用地比例和规模。--第十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技术指导目录保护品牌认证宣传推介等政策措施,支持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北京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产业发展,培育农产品北京优农品牌。第十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就近发展食品加工净菜加工中央厨房等业态,延长产业链,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便利化消费需求。商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完善产地贮藏预冷保鲜冷链物流城市配送设施,创新产地直供平台优选等农产品电商模式,促进农产品产地与超市社区企业学校等对接。第十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统筹建设乡村养老服务设施;完善优先保障精准帮扶政策,为农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村民委员会志愿服务组织和村民互助组织开办老年餐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第十条本市完善城乡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稳步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探索通过给予缴费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第十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通过城乡结对对口协作等方式支持生态涵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涉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开展辖区就业和用工需求调查,搭建农村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平台,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完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措施,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第十条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发展相关规划要求,统筹非建设空间与建设空间,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优先实现绿色空间规划,提升区域生态服务能力,促进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结合。第十条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内现状村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实施前确需建设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撤村建居前,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居环境整治,提供基本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撤村建居后,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将新建居民委员会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社会保障体系。第章产业发展第十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乡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引导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在乡村布局,发展高科技农业特色品牌农业绿色和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产融合产业,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最新版2024年7月1日生效。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农资供应生产托管农机作业农技推广等服务,促进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第章人才支撑第十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流动和激励政策措施,加强乡村产业发展教育医疗卫生经营管理法律服务社会工作农业科技等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第十条涉农区乡镇应当拓宽村级组织人才选用渠道,优化任职交流和保障机制,培养与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村级组织带头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人才到村级组织任职。第十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制定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举办农业技能职业技能创业就业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培养农业生产经营农村电商家庭农场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成人教育学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开设涉农专业及课程,开展农业农村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第十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退休人员等返乡创业,参与乡村治理。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和激励政策,引导医生教师建筑师规划师工程师等专业人才和产业发展人才服务乡村振兴。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为返乡入乡参与乡村振兴人员的生产生活提供必要便利。第十条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与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建立联系合作机制,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开展实用技术研究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章文化繁荣第十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科学健康生活方式,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第十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统筹建设乡村养老服务设施;完善优先保障精准帮扶政策,为农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村民委员会志愿服务组织和村民互助组织开办老年餐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第十条本市完善城乡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稳步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探索通过给予缴费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第十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通过城乡结对对口协作等方式支持生态涵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涉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开展辖区就业和用工需求调查,搭建农村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平台,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完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措施,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第十条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发展相关规划要求,统筹非建设空间与建设空间,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优先实现绿色空间规划,提升区域生态服务能力,促进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结合。第十条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内现状村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实施前确需建设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撤村建居前,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居环境整治,提供基本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撤村建居后,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将新建居民委员会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社会保障体系。第章产业发展第十条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乡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引导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在乡村布局,发展高科技农业特色品牌农业绿色和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产融合产业,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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