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并明确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运行维护责任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第章运行与管理第十条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政府投资的公园广场道路桥梁河道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第十条海绵城市设施养护和维修,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施运行与维护标准。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审计林业气象水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条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对海绵城市规划审批建设和日常监测等进行综合管理,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升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第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传播中华治水智慧和新时代治水文化,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知识,引导全社会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第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开展绩效考核评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各级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第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考核评估。《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10月1日生效。第十条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气象等部门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第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建设项目特点等因素,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对列入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可不作具体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第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开展绩效考核评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各级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第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考核评估。《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10月1日生效。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审计林业气象水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条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对海绵城市规划审批建设和日常监测等进行综合管理,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升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第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传播中华治水智慧和新时代治水文化,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知识,引导全社会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并明确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运行维护责任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第章运行与管理第十条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政府投资的公园广场道路桥梁河道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第十条海绵城市设施养护和维修,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施运行与维护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及时恢复。第十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文件设计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第十条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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