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十条法规草案第次审议修改后,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草案表决前,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第十条经批准的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十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章法规解释--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立法解释。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以下情况之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立法解释要求法规的规定需要进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第十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提出的法规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解释的,应当拟订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解释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关于解释草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第十条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对法规作出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组织,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第十条法规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做好重大问题不同意见的协调工作。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必要性指导思想依据和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问题不同意见的协调情况。第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第十条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参阅资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相抵触。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章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本届第次人民代表大会结束个月内编制年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季度制定下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调研论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第十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最新版2024年7月1日生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或者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次审议时,对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也可以在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直接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以及废止法规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意见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相抵触。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章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本届第次人民代表大会结束个月内编制年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季度制定下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调研论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第十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最新版2024年7月1日生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组织,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第十条法规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做好重大问题不同意见的协调工作。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必要性指导思想依据和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问题不同意见的协调情况。第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第十条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参阅资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第章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十条法规草案第次审议修改后,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草案表决前,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第十条经批准的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十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章法规解释--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立法解释。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以下情况之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立法解释要求法规的规定需要进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第十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提出的法规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解释的,应当拟订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解释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关于解释草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第十条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对法规作出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次审议并修改后,将法规草案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般不少于十日。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第十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第十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应当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收到法规草案表决稿后,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表决稿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出修正案的组成人员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修正案应当写明修正的条款依据和理由等,并附修正案草--案。第十条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第十条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对法规草案中意见分歧较大的条款先行表决。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第十条地方性法规被修改或者被废止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或者废止决定。第十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第十条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有计划地开展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建议。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适时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起草修改法规草案,应当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次审议并修改后,将法规草案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般不少于十日。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第十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第十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应当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收到法规草案表决稿后,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表决稿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出修正案的组成人员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修正案应当写明修正的条款依据和理由等,并附修正案草--案。第十条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第十条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对法规草案中意见分歧较大的条款先行表决。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最新版2024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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