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数据产品经营等权益,依法获取收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行使相关数据权利,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伦理。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义务。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索要用户数据授权;--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个人消费数据和消费偏好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或者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的数据服务规则。第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数据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建立完善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探索制定容错免责清单减责清单,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都都市圈建设等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加强数据区域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数据流通应用机制,促进区域间数据标准协作互认共享交换开发利用协同治理。第章数据收集与治理第十条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公共数据的,应当遵循数源源多用合法必要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目的范围方式格式和流程收集,并按照行政区划开展数据治理工作。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在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范围内,可以依法直接收集或者委托第方收集相关公共数据。委托第方收集公共数据的,应当与受托人明确约定委托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受托人开展数据收集时,应当将委托情况告知被收集对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通过公共数据共享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票据类公共数据,可以依法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依据。第十条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川省有关规定,按照安全兼容科学可操作可扩展的原则,制定完善本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加快发展数字政务,建设完善市区市县镇街道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并向下延伸至村社区网格,构建级应用体系,提升协同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数字文化服务,深化数字技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城市文脉传承等领域的应用,通过数据赋能促进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加强以数据应用数字技术支撑优化数字公共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教育养老就业社保体育等民生服务数字化智--慧化便利化。加强大气水土壤自然生态气象等数据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监管预测预警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等数字化系统化治理。第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安全可靠自主可控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建设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高设施利用效率,防止重复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政务云计算政务外网政务数据灾备等政务信息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区块链可信数据空间等技术应用,并加强相关设施系统的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密能力。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打造超算智算云计算和边缘计算等产业集聚区,建立完善算力支撑体系,推进全国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建设。第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提升数字技术研发与转化能力。第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推动数据应用发展的财政支持,重点支持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加大对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支持对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场所,探索设立数据流通服务平台。市场主体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交易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数据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交易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数据权利人发现未经其授权开展相关数据交易的,可以向数据交易场所投诉,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第十条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制定交易服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机构自律规则以及交易纠纷处理机制,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服务义务。第十条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推动将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第章数据应用与促进第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引领数据赋能应用驱动的原则,支持引导数据资源有效应用,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推进数据要素价值转化。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应用领域开展创新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禁止的事项除外。第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促进数字经济数字政务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建设。探索建立数字经济动态监测和综合评估体系,搭建数字经济运行监测服务平台,定期形成监测报告,研究编制数字经济年度发展报告,为产业政策和资源配置提供决策参考。《成都市数据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第十条数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从业者依法诚信开展数据相关活动,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和建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机制,增强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推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第十条本市鼓励开展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溯源数据备份等数据安全技术创新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加强数据生产运用销毁等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技术应用创新,推动完善数据安全技术体系。第十条数据处理者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加密储存,不得采取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变更数据授权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数据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主体资格变化,或者因合同解除终止等因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数据的,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数据处理者的义务,需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数据监管相关的投诉举报制度,收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并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和快速维权机制,依法查处侵犯数据知识产权行为。--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数据处理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依照数据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网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督促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第十条数据处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数据的,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国家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未按照规定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公共数据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公共数据普查质量管控校核工作的;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擅自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平台和共享开放通道的;未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或者授权运营等法定渠道,擅自将公共数据提供给市场主体的;--篡改伪造破坏泄露公共数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章附则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配套规定。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场所,探索设立数据流通服务平台。市场主体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交易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数据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交易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数据权利人发现未经其授权开展相关数据交易的,可以向数据交易场所投诉,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第十条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制定交易服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机构自律规则以及交易纠纷处理机制,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服务义务。第十条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推动将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第章数据应用与促进第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引领数据赋能应用驱动的原则,支持引导数据资源有效应用,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推进数据要素价值转化。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应用领域开展创新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禁止的事项除外。第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促进数字经济数字政务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建设。探索建立数字经济动态监测和综合评估体系,搭建数字经济运行监测服务平台,定期形成监测报告,研究编制数字经济年度发展报告,为产业政策和资源配置提供决策参考。加快发展数字政务,建设完善市区市县镇街道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并向下延伸至村社区网格,构建级应用体系,提升协同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数字文化服务,深化数字技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城市文脉传承等领域的应用,通过数据赋能促进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加强以数据应用数字技术支撑优化数字公共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教育养老就业社保体育等民生服务数字化智--慧化便利化。加强大气水土壤自然生态气象等数据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监管预测预警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等数字化系统化治理。第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安全可靠自主可控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建设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高设施利用效率,防止重复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政务云计算政务外网政务数据灾备等政务信息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区块链可信数据空间等技术应用,并加强相关设施系统的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密能力。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打造超算智算云计算和边缘计算等产业集聚区,建立完善算力支撑体系,推进全国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建设。第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提升数字技术研发与转化能力。第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推动数据应用发展的财政支持,重点支持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加大对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支持对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第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数据产品经营等权益,依法获取收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行使相关数据权利,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伦理。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义务。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索要用户数据授权;--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个人消费数据和消费偏好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或者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的数据服务规则。第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数据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建立完善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探索制定容错免责清单减责清单,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都都市圈建设等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加强数据区域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数据流通应用机制,促进区域间数据标准协作互认共享交换开发利用协同治理。第章数据收集与治理第十条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公共数据的,应当遵循数源源多用合法必要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目的范围方式格式和流程收集,并按照行政区划开展数据治理工作。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在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范围内,可以依法直接收集或者委托第方收集相关公共数据。委托第方收集公共数据的,应当与受托人明确约定委托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受托人开展数据收集时,应当将委托情况告知被收集对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通过公共数据共享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票据类公共数据,可以依法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依据。第十条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川省有关规定,按照安全兼容科学可操作可扩展的原则,制定完善本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第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将数据统筹管理应用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促进数据领域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评价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协调解决数据资源管理流通利用安全保护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挥数据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第条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全市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协调推进落实数据战略及重大项目重大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区市县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数据相关工作。公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监督和协调推进公共数据管理应用等工作。发展改革经信新经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安全相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相关工作。第条本市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数据工作第责任人,应当明确数据工作专兼职人员,做好数据资源管理统建系统实施应用场景推广数据安全保护线上线下融合等工作。数据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决策,应当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第条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川省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做好数据标准建设和管理工作。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数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等技术规范的制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数据标准。《成都市数据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共数据的质量监督,对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异议与更正管理机制。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对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错误的,应当在发现问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反馈数据提供单位予以校核,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回复。第十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收集非公共数据,不得过度收集或者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数据,收集个人信息的,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非公共数据收集的目的和范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车联网物联网电子商务等领域数据收集标准化。第章数据流通与交易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创新数据流通方式,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运行机制,协调做好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指导推进非公共数据价值转化,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推动数据融合发展,促进完善数据流通交易体系。--第十条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高效共享公共数据。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的公共数据共享申请审核和反馈机制,并明确相关工作责任和时限,推行公共数据共享需求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第十条公共数据应当依法最大限度向社会开放,重点推进经济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文化生态环境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开放以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民事权益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定期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征集公共数据开放需求,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并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供资源下载。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应当标注数据名称开放主体开放属性数据格式数据类型更新频率等内容。第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将数据统筹管理应用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促进数据领域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评价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协调解决数据资源管理流通利用安全保护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挥数据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第条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全市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协调推进落实数据战略及重大项目重大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区市县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数据相关工作。公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监督和协调推进公共数据管理应用等工作。发展改革经信新经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安全相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相关工作。第条本市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数据工作第责任人,应当明确数据工作专兼职人员,做好数据资源管理统建系统实施应用场景推广数据安全保护线上线下融合等工作。数据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决策,应当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第条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川省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做好数据标准建设和管理工作。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数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等技术规范的制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数据标准。《成都市数据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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