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家庭监护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生活关爱和情感沟通,培育良好亲子关系;教育儿童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指导支持儿童参加家庭劳动文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健康的社会交往活动;为儿童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对儿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十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儿童的良好风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本市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第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构建儿童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体系。网信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民政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校园环境食品用品环境健康交通出行游乐设施网络环境等涉及儿童的安全风险排查机制,督促和指导相关的经营者管理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章保障与监督第十条本市建立儿童参与机制,畅通儿童参与渠道和路径,保障儿童在社会公共事务社区事务学校事务家庭事务中的知情权表达权与参与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循儿童优先原则,在公共政策决策体系中引入儿童视角,将儿童参与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结合自身职能组织开展儿童参与工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儿童参与工作机制。儿童参与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本市建立儿童影响评价制度,在编制城市发展重大规划制定重大政策和作出重大项目决策时,引入儿童影响评价。第十条本市开展儿童友好示范点建设,鼓励社区学校医院公园商场企业等开展儿童友好建设,探索并积累儿童友好建设模式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儿童友好空间建设。第十条新建项目供地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标准,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儿童友好空间的配建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儿童友好空间配建标准和设计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款项目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对儿童友好空间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实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城市更新应当按照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和相关建设标准规范导则,因地制宜配建儿童友好空间。低效用地闲置用地开发利用时,应当优先配建儿童友好空间。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城市更新中,推进落实儿童友好空间建设相关要求。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儿童特征和成长需求,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推动儿童图书馆自然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儿童使用频率较高的托育教育医疗卫生儿童综合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适儿化改造,配建适合儿童的服务设施--标识标牌系统和安全防护设施。第章规划与标准第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践行儿童优先理念,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建设适应儿童成长发展需求。第十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建设体系和保障措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计划,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制定本市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并推进实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儿童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第章空间友好第十条本市推进儿童友好空间体系建设,开展公共服务设施开敞空间道路交通系统等适儿化建设与改造,构建城市街区社区不同层级的儿童友好空间体系。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动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平等享有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第十条本市构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体系,提供婴幼儿发展指导服务。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加强协同,建立健全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对家庭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指导站点应当通过入户指导组织公益活动和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以及联合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开展线下指导服务等方式,推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便利可及,丰富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内容和形式。第十条本市发展托育服务,提升公办托育服务能力,支持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托育机构,设置社区托育点,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园区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信贷保险人才等措施,增加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服务设施。设立托育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设置社区托育点--为本区域居民提供照护服务,以及设立托育点提供福利性临时照护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完善特殊教育服务机制,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采取措施保障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困境儿童残疾儿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本市普及学前教育,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构建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第章规划与标准第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践行儿童优先理念,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建设适应儿童成长发展需求。第十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建设体系和保障措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计划,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制定本市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并推进实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儿童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第章空间友好第十条本市推进儿童友好空间体系建设,开展公共服务设施开敞空间道路交通系统等适儿化建设与改造,构建城市街区社区不同层级的儿童友好空间体系。《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儿童友好空间建设。第十条新建项目供地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标准,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儿童友好空间的配建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儿童友好空间配建标准和设计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款项目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对儿童友好空间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实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城市更新应当按照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和相关建设标准规范导则,因地制宜配建儿童友好空间。低效用地闲置用地开发利用时,应当优先配建儿童友好空间。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城市更新中,推进落实儿童友好空间建设相关要求。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儿童特征和成长需求,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推动儿童图书馆自然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儿童使用频率较高的托育教育医疗卫生儿童综合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适儿化改造,配建适合儿童的服务设施--标识标牌系统和安全防护设施。《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家庭监护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生活关爱和情感沟通,培育良好亲子关系;教育儿童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指导支持儿童参加家庭劳动文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健康的社会交往活动;为儿童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对儿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十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儿童的良好风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本市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第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构建儿童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体系。网信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民政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校园环境食品用品环境健康交通出行游乐设施网络环境等涉及儿童的安全风险排查机制,督促和指导相关的经营者管理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章保障与监督第十条本市建立儿童参与机制,畅通儿童参与渠道和路径,保障儿童在社会公共事务社区事务学校事务家庭事务中的知情权表达权与参与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循儿童优先原则,在公共政策决策体系中引入儿童视角,将儿童参与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结合自身职能组织开展儿童参与工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儿童参与工作机制。儿童参与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本市建立儿童影响评价制度,在编制城市发展重大规划制定重大政策和作出重大项目决策时,引入儿童影响评价。第十条本市开展儿童友好示范点建设,鼓励社区学校医院公园商场企业等开展儿童友好建设,探索并积累儿童友好建设模式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传统文化地域文化融入儿童教育。鼓励和支持利用具有常州特色的工商文化运河文化红色文化名人文化等研学素材,创新开发研学旅行产品,传承常州特色文化和传统技艺,提升儿童人文素养。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大儿童体育服务供给,推进体育与教育融合发展,培育增强儿童体育健身意识,推动儿童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运动会。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将体育设施和场地向儿童开放。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向儿童开放体育设施和场地的学校在运行管理设施维修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等部门制定学校体育设施和场地开放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儿--童福利保障救助保护和关爱服务制度体系。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面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家庭走访监护评估家庭教育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推进实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医助学项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机制,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丰富医疗教育社会融入等康复服务内容,满足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需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儿童实施分类保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境儿童生活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和关爱服务协作机制,建立信息档案,实现信息共享。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家庭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年月日常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目录第章总则第章规划与标准第章空间友好第章服务与环境友好第章保障与监督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儿童,是指未满十周岁的公民。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第条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儿童优先原则,坚持系统规划协同推进,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城乡统筹普惠共享。第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协同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落实相关职责和任务,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第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推进传统文化地域文化融入儿童教育。鼓励和支持利用具有常州特色的工商文化运河文化红色文化名人文化等研学素材,创新开发研学旅行产品,传承常州特色文化和传统技艺,提升儿童人文素养。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大儿童体育服务供给,推进体育与教育融合发展,培育增强儿童体育健身意识,推动儿童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运动会。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将体育设施和场地向儿童开放。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向儿童开放体育设施和场地的学校在运行管理设施维修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等部门制定学校体育设施和场地开放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儿--童福利保障救助保护和关爱服务制度体系。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面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家庭走访监护评估家庭教育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推进实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医助学项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机制,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丰富医疗教育社会融入等康复服务内容,满足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需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儿童实施分类保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境儿童生活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和关爱服务协作机制,建立信息档案,实现信息共享。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家庭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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