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7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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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7月1日生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相关单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第十条燃气用户应当学习安全用气知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或者燃气经营违法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第十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固定燃气设施,不得损坏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宣传。第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十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或者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新建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和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安全规定。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项目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审批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燃气供应安全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应急处置能力和服务质量。--第条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智能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加强信息技术在燃气工作中的应用,发展智慧燃气。第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燃烧器具保养和事故应急处置等常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7月1日生效。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公示燃气经营许可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第十条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第十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自有气瓶设置权属单位标识和服务电话,对气瓶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配送入户安全检查使用回收报废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并通过电子标签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识别和追溯。第十条通过道路运输燃气的,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第十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瓶装燃气应当以交付用户的实际重量为准。--第章服务与使用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罐装瓶装管道燃气的压力质量数量加臭剂量等指标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定期申报检验燃气设施和计量器具;合理设置综合服务网点,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每天十小时值班;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燃气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出人员,限时到达现场抢修;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对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次,对单位燃气用户每半年不少于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配送时免费进行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燃气用户用气需求,按照配送管理规范,加强对配送人员配送车辆使用环境等管理。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充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非自有的燃气气瓶;向餐饮及居民家庭用户提供气液两相气瓶和液相瓶;无故停止供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审批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燃气供应安全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应急处置能力和服务质量。--第条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智能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加强信息技术在燃气工作中的应用,发展智慧燃气。第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燃烧器具保养和事故应急处置等常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7月1日生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宣传。第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十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或者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新建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和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安全规定。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项目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相关单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第十条燃气用户应当学习安全用气知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或者燃气经营违法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第十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固定燃气设施,不得损坏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第十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用气培训,组织开展燃气事故处置人员疏散等应急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燃气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安装符合要求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断装置和连接管,保障其正常使用。第十条管道燃气停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十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正常供气时,应当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十时至次日时之间。第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在同用气场所内使用两种以上气源;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拒绝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自行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燃烧器具;十使用不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十拒绝对燃气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瓶装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违规使用气液两相气瓶和瓶组供气;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密闭空间等场所使用瓶装燃气;将气瓶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破坏或者改变电子标签气瓶标识;擅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或者更换气瓶减压装置;--加热撞击倒卧曝晒气瓶;擅自安装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章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在检查中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配备必要的报警检漏设备和安全设施。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每半年至少开展次应急演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所属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十小时监控措施。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在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暂停供气。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对燃气经营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未落实实名购气制度的;未通过电子标签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识别和追溯的;接到燃气泄漏报修后,未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使用气液两相气瓶和瓶组供气的;擅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或者更换气瓶减压装置的;加热撞击倒卧曝晒气瓶的;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断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燃气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用气培训,组织开展燃气事故处置人员疏散等应急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燃气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安装符合要求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断装置和连接管,保障其正常使用。第十条管道燃气停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十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正常供气时,应当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十时至次日时之间。第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在同用气场所内使用两种以上气源;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拒绝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自行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燃烧器具;十使用不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十拒绝对燃气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瓶装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违规使用气液两相气瓶和瓶组供气;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密闭空间等场所使用瓶装燃气;将气瓶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破坏或者改变电子标签气瓶标识;擅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或者更换气瓶减压装置;--加热撞击倒卧曝晒气瓶;擅自安装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章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在检查中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配备必要的报警检漏设备和安全设施。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每半年至少开展次应急演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所属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十小时监控措施。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在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暂停供气。《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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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7月1日生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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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7月1日生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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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7月1日生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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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7月1日生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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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7月1日生效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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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7月1日生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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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7月1日生效第11页
11 页 / 共 20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7月1日生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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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7月1日生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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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7月1日生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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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7月1日生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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