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照约定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欠交拒交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限期催交等方式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物业受让人应当将物业权属转移登记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第十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违规转嫁分摊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设备的损耗。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终端用户未履行缴费义务,停止对已缴费用户和共有部分的服务。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强化日常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卫生消防安全和相关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日常巡逻防范和监管,制定消防安全事故灾害疫情防控等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中的脱落坠落抛掷物品等事件。当事件发生后,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机关调查核实。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并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第十条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项目;擅自利用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擅自设置或者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擅自停水停电停燃气;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全部物业服务业务整体转让;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或者收益;--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十恶意骚扰或者打击报复业主物业使用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健全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每年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党组织网格员等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测评,推进动态信用计分管理,面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查询服务。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应当录入信用信息档案。第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用途或者经批准的设计功能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第十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外观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自开挖扩建地下室;--破坏防水结构,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造为卫生间厨房;超负荷或者违反安全规定铺放储存物品;擅自占用共有部分,迁移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擅自停用或者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油烟噪声或者产生振动;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设摊点,乱停车辆;十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标语等宣传品;十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搁置悬挂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十从建筑物构筑物中抛掷物品;十擅自在住宅内开设餐饮娱乐生产仓储等经营性场馆;十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发生违反治安环保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及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未依法履行其义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信用信息档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物业服务人及业主委员会。第十条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按照规划设置车位车库,并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的,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人可以收取机动车车辆停放服务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告。住宅区内停放车辆的,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和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物业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共有部分绿化养护,生活垃圾分类清运等环境卫生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客服及工程维修联系电话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管理方案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物业服务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文明卫生公约;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树木修剪移栽等容易引发业主争议的维修养护事项;入户家政保洁儿童代接代送病人送医看护居家养老等特约服务项目种类及收费标准;十停车库位收费标准及空余情况;十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十节假日服务事项社区文化活动安排;十其他应当公开发布的信息。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日内答复。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可以聘请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人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人。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人可以与快递企业签订合同,提供快递签收快递代发等增值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共同决定续聘解聘另聘物业服务人。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提前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物业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与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履行如下交接义务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移交物业服务期间有关房屋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资料;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分项结算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利用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资料;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人未履行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事项为由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原物业服务人违反第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十条当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服务人未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监督,确保物业服务质量。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涉物业管理服务领域的价格投诉举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的物业服务人信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录入信用信息档案。第十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24年6月6日生效。同时,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凭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物业所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准后其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事后应当向业主大会书面说明情况屋顶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消防安防无障碍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楼体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专用供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供电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导致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需要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第章老旧住宅小区管理维护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准确认定范围统筹安排时序科学编制计划合理确定项目,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老旧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提升,逐步改善老旧住宅小区人居环境。第十条物业配套设施完善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鼓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物业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小区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因地制宜采取灵活方式选聘人员实施物业服务。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未划分物业服务区域的老旧住宅小区探索实施区域整合,在业主自愿前提下,选择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物业管理模式,开展分项委托服务,并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第十条指导和协助老旧住宅小区依法完善业主合理分担管线单位投资市场运作财政奖补等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更新改造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燃气通信等设施设备,并增设物业服务用房电梯车辆停放场所。改造提升标准内容清单实施方案应当公示,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投诉登记办结回复制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执法单位和联系方式,并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应当为执法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配合。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人预选招投标评标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体系;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规定受理并处理由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制定完善本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收费公告执行纠纷处理;十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安全管理防范责任;十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十指导建立区域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公安机关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治安车辆通行等行为实施指导和监督,查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善物业服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牵头建立物业管理领域违建查处执法联动机制,依法认定,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周边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及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并查处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和相关违法经营活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及演练,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防抗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及其周边的油烟排放污染,占用毁坏绿化,违规摆摊设点和种植养殖,弃置废弃物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依法履行其管理监督服务执法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为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和换届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制止报告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和其他管理措施;依法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物业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共有部分绿化养护,生活垃圾分类清运等环境卫生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客服及工程维修联系电话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管理方案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物业服务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文明卫生公约;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树木修剪移栽等容易引发业主争议的维修养护事项;入户家政保洁儿童代接代送病人送医看护居家养老等特约服务项目种类及收费标准;十停车库位收费标准及空余情况;十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十节假日服务事项社区文化活动安排;十其他应当公开发布的信息。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日内答复。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可以聘请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人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人。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人可以与快递企业签订合同,提供快递签收快递代发等增值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共同决定续聘解聘另聘物业服务人。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提前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物业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与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履行如下交接义务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移交物业服务期间有关房屋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资料;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分项结算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利用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资料;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人未履行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事项为由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原物业服务人违反第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十条当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服务人未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监督,确保物业服务质量。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涉物业管理服务领域的价格投诉举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的物业服务人信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录入信用信息档案。第十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按照约定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欠交拒交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限期催交等方式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物业受让人应当将物业权属转移登记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第十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违规转嫁分摊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设备的损耗。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终端用户未履行缴费义务,停止对已缴费用户和共有部分的服务。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强化日常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卫生消防安全和相关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日常巡逻防范和监管,制定消防安全事故灾害疫情防控等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中的脱落坠落抛掷物品等事件。当事件发生后,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机关调查核实。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并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第十条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项目;擅自利用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擅自设置或者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擅自停水停电停燃气;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全部物业服务业务整体转让;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或者收益;--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十恶意骚扰或者打击报复业主物业使用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健全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每年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党组织网格员等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测评,推进动态信用计分管理,面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查询服务。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应当录入信用信息档案。第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用途或者经批准的设计功能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第十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外观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自开挖扩建地下室;--破坏防水结构,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造为卫生间厨房;超负荷或者违反安全规定铺放储存物品;擅自占用共有部分,迁移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擅自停用或者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油烟噪声或者产生振动;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设摊点,乱停车辆;十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标语等宣传品;十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搁置悬挂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十从建筑物构筑物中抛掷物品;十擅自在住宅内开设餐饮娱乐生产仓储等经营性场馆;十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发生违反治安环保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及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未依法履行其义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信用信息档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物业服务人及业主委员会。第十条物业服务区域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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