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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最新版2024年6月11日生效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年月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年月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订第条为了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就业促进相关服务与管理。第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多渠道稳定和扩大就业。第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和残疾等因素歧视或者不合理限制劳动者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并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倡导劳动者树立积极的就业观念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加强劳动和职业技能的学习,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建立和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鼓励发展与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相衔接的互助保障和商业保险,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权益。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边境村的返乡入乡创业活动,制定相关创业带动就业的优惠政策。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就业促进工作。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定期举办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专场招聘活动,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扶持力度。州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发基层服务项目基层就业岗位,并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扩大招聘规模,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残疾人就业实行扶持保护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的福利企业事业组织。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产业和就业政策,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在安排公共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时,应当将促进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和目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带动能力强和就业质量高的项目。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建设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园区,鼓励引导服务业发展,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进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小时工等弹性工作形式灵活就业。--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工作形式灵活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用工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规范零工市场建设布局,构建分布合理便利可及的灵活就业服务网络,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科学合理设定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促进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用工,根据具体用工情形,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引导督促为其提供相关用工服务的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立具有创业指导项目孵化项目推介融资服务等功能的创新创业公共平台。对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等在创业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各类园区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创业孵化基地和创新创业平台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推荐失业人员就业。对已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故提前离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功能完善便捷的体化服务。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最新版2024年6月11日生效。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产业和就业政策,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在安排公共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时,应当将促进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和目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带动能力强和就业质量高的项目。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建设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园区,鼓励引导服务业发展,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进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小时工等弹性工作形式灵活就业。--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工作形式灵活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用工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规范零工市场建设布局,构建分布合理便利可及的灵活就业服务网络,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科学合理设定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促进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用工,根据具体用工情形,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引导督促为其提供相关用工服务的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鼓励发展与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相衔接的互助保障和商业保险,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权益。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边境村的返乡入乡创业活动,制定相关创业带动就业的优惠政策。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就业促进工作。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定期举办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专场招聘活动,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扶持力度。州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发基层服务项目基层就业岗位,并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扩大招聘规模,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残疾人就业实行扶持保护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的福利企业事业组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年月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年月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订第条为了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就业促进相关服务与管理。第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多渠道稳定和扩大就业。第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和残疾等因素歧视或者不合理限制劳动者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并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倡导劳动者树立积极的就业观念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加强劳动和职业技能的学习,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最新版2024年6月11日生效。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暴力胁迫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就业促进服务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电子邮箱。对举报和投诉属实的,应当依法处理。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第十条用人单位实施裁减人员的,应当依法进行。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及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区的就业状况产业发展趋势和社会用工需求,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公共培训基地,调整培训方向设置培训科目,提高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质量,与用人单位建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进行政策法规职业技能等知识培训,促进和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有序转移就业,并按照有关政策安排专项培训经费。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根据社会对不同行业类别工种和职业技能人员的需求,制定劳动预备培训计划。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军人进行最低不少于--个月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定的职业技能。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第十条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的劳动者,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取得上岗资格。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促进就业工作,提出相关就业政策,统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条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就业援助和就业创业专项活动联动工作机制,发挥部门合力,促进就业创业。第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统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农业农村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共同做好城乡人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定期公布调查统计结果。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就业促进工--作实际,以扩大就业提供就业援助控制失业率为主要内容,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重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就业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定期督查考核。督查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及就业工作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最新版2024年6月11日生效。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暴力胁迫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就业促进服务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电子邮箱。对举报和投诉属实的,应当依法处理。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第十条用人单位实施裁减人员的,应当依法进行。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及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区的就业状况产业发展趋势和社会用工需求,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公共培训基地,调整培训方向设置培训科目,提高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质量,与用人单位建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进行政策法规职业技能等知识培训,促进和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有序转移就业,并按照有关政策安排专项培训经费。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根据社会对不同行业类别工种和职业技能人员的需求,制定劳动预备培训计划。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军人进行最低不少于--个月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定的职业技能。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第十条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的劳动者,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取得上岗资格。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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