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黑木耳栽培技术规程,明确黑木耳菌包生产养菌催芽出耳管理采摘晾晒等环节的技术要求。黑木耳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黑木耳栽培技术规程生产。第十条黑木耳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并保存相关凭证。第十条黑木耳制干加工存储运输使用的容器设备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产经营组织成立黑木耳产业联盟。支持产业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黑木耳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黑木耳产业发展条例》最新版2024年6月1日生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州黑木耳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优化黑木耳产业布局。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黑木耳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黑木耳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黑木耳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黑木耳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黑木耳产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木耳产业发展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黑木耳产业发展工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黑木耳产业发展条例年月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章总则第章产业扶持第章生产经营第章品牌建设第章质量监管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黑木耳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乡村产业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黑木耳科研栽培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条黑木耳产业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绿色发展创新驱动质量安全保障龙头企业带动品牌引领的原则,推动黑木耳产业标准化集约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第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黑木耳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为黑木耳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开发适合黑木耳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鼓励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降低黑木耳产业融资门槛,对黑木耳生产经营者执行优惠担保费率。鼓励黑木耳生产经营者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由自治州县市财政给予定补贴。--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生产菌包工厂化建设标准化养菌室,建立菌包代加工及集中供应体系。--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黑木耳产业发展条例年月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章总则第章产业扶持第章生产经营第章品牌建设第章质量监管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黑木耳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乡村产业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黑木耳科研栽培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条黑木耳产业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绿色发展创新驱动质量安全保障龙头企业带动品牌引领的原则,推动黑木耳产业标准化集约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第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黑木耳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州黑木耳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优化黑木耳产业布局。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黑木耳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黑木耳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黑木耳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黑木耳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黑木耳产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木耳产业发展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黑木耳产业发展工作。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黑木耳栽培技术规程,明确黑木耳菌包生产养菌催芽出耳管理采摘晾晒等环节的技术要求。黑木耳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黑木耳栽培技术规程生产。第十条黑木耳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并保存相关凭证。第十条黑木耳制干加工存储运输使用的容器设备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产经营组织成立黑木耳产业联盟。支持产业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黑木耳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黑木耳产业发展条例》最新版2024年6月1日生效。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促进黑木耳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章生产经营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黑木耳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选育引进推广工作。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科技型企业投资选育引进新品种。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强对黑木耳栽培过程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黑木耳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栽培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年,并对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黑木耳生产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商标,同时应当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义务。第十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健全完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和使用,定期评估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情况,提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能力。第十条黑木耳生产经营者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后,在生--产加工的黑木耳及其制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宣传载体上应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第十条鼓励黑木耳生产经营组织开展品牌建设,对获得优秀品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等认证的企业,自获批后年之内予以认证费用补助。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促进黑木耳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章生产经营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黑木耳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选育引进推广工作。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科技型企业投资选育引进新品种。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强对黑木耳栽培过程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黑木耳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栽培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年,并对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黑木耳产业发展条例》最新版2024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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