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应当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其担保。第十条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在出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未提供担保,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境。第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海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个月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收缴的其他情形的。海关收缴前款规定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应当制发清单,由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收缴人无法查清且无见证人的,应当予以公告。第十条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或者海关决定没收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实施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设立海关的地点,指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许可证件,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第十条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条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第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未经海关备案从事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章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第十条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第十条海关立案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海关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海关调查收集证据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第十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以下罚款,暂停其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处货物价值以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倍以下罚款。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第十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物品实施监管的。第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海关解除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扣留,或者发还等值的担保,应当制发海关解除扣留通知书海关解除担保通知书,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十条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嫌疑人证人必须如实陈述提供证据。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交其辨认,没有异议的,立即签字确认;有异议的,予以更正后签字确认。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海关查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要求其到海关或者海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第十条海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并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海关收集物证书证,应当开列清单,注明收集的日期,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海关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并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第十条根据案件调查需要,海关可以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海关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提取的样品,海关应当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化验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第十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以下罚款,暂停其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处货物价值以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倍以下罚款。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第十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物品实施监管的。第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最新版2022年5月1日生效。第十条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条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第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未经海关备案从事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章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第十条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第十条海关立案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海关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海关调查收集证据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最新版2022年5月1日生效。第十条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应当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其担保。第十条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在出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未提供担保,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境。第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海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个月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收缴的其他情形的。海关收缴前款规定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应当制发清单,由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收缴人无法查清且无见证人的,应当予以公告。第十条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或者海关决定没收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实施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设立海关的地点,指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许可证件,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第十条对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重处罚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年内又实施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第十条海关对当事人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当事人实施的个以上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可以制发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实施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当分别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当制发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区别情况对各当事人分别予以处罚,但需另案处理的除外。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的,海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第十条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海关应当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对原法人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应当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最新版2022年5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第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第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第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第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第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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