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最新版2020年7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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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最新版2020年7月1日生效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赌博的;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第十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第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十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第十条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第十条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第十条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最新版2020年7月1日生效。--第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个月;记过,十个月;记大过,十个月;降级撤职,十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第条公职人员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第十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第十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第十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第十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包庇同案人员的;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的,予以开除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年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章总则第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章复审复核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第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章第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条规定的人员。第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第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条第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条第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十条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第十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第十条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第十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章总则第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章复审复核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第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章第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条规定的人员。第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第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第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个月;记过,十个月;记大过,十个月;降级撤职,十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第条公职人员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第十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第十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第十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第十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包庇同案人员的;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的,予以开除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年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赌博的;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第十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第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十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第十条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第十条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第十条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最新版2020年7月1日生效。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贪污贿赂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十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第十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十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有前款第项第项和第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第十条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第十条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第十条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第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第十条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第章复审复核第十条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贪污贿赂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十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第十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十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有前款第项第项和第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最新版2020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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