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节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第十条申请人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当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应当配合。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并告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第十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第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本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第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的依据不合法;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申请人第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第十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第节申请的提出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年。--第十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第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第条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第章行政复议申请第节行政复议范围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十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节行政复议参加人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第十条同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第十条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十条申请人第人可以委托至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新版2024年1月1日生效。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第章行政复议审理第节般规定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依照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十条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第十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复议中止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有本法第十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十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第条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第章行政复议申请第节行政复议范围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十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节行政复议参加人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第十条同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第十条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十条申请人第人可以委托至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新版2024年1月1日生效。申请人第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第十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第节申请的提出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年。--第十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第节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第十条申请人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当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应当配合。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并告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第十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第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本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第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的依据不合法;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第十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第十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听证由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该文档不包含其他附件(如表格、图纸),本站只保证下载后内容跟在线阅读一样,不确保内容完整性,请务必认真阅读。
2、有的文档阅读时显示本站(www.woc88.com)水印的,下载后是没有本站水印的(仅在线阅读显示),请放心下载。
3、除PDF格式下载后需转换成word才能编辑,其他下载后均可以随意编辑、修改、打印。
4、有的标题标有”最新”、多篇,实质内容并不相符,下载内容以在线阅读为准,请认真阅读全文再下载。
5、该文档为会员上传,下载所得收益全部归上传者所有,若您对文档版权有异议,可联系客服认领,既往收入全部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