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新版2017年7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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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新版2017年7月1日生效

第章受案范围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章管辖第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审行政案件。第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审行政案件。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审行政案件。第十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十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新版2017年7月1日生效。第十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第十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第节第审普通程序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第章审理和判决第节般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十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第十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的,裁定停止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第十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十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新版2017年7月1日生效。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作出第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节简易程序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审结。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节第审程序第十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第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十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第章审理和判决第节般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十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第十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的,裁定停止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第十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十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十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第十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第节第审普通程序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章受案范围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章管辖第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审行政案件。第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审行政案件。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审行政案件。第十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十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新版2017年7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的决定第次修正目录第章总则第章受案范围第章管辖第章诉讼参加人第章证据第章起诉和受理第章审理和判决第节般规定第节第审普通程序第节简易程序第节第审程序第节审判监督程序第章执行第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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