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章行政复议受理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第十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主体就同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第十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十条申请人就同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在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十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第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第十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第十条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第十条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第十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新版2007年8月1日生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第十条第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第章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第条同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人的,推选至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第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十条申请人第人可以委托至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第节被申请人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十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第十条第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第章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第十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第十条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第十条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第十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新版2007年8月1日生效。第十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章行政复议受理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第十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主体就同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第十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十条申请人就同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在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十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第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第十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第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第十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十条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第十条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十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第十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第十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新版2007年8月1日生效。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第十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第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第十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十条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第十条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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