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最新版2021年9月20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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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最新版2021年9月20日生效

第百零条监察机关对于公职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应当由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人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对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情况应当制作记录。被责令检查的公职人员应当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在定范围内通报。诫勉由监察机关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以谈话方式进行的,应当制作记录。第百零条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第百零条监察机关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在作出后个月以内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依法履--行宣布书面告知程序。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应当依法及时执行处分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向监察机关报告。处分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个月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经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迟不得超过个月。第百零条监察机关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采取通报诫勉政务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处理的建议。第百零条监察机关依法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经审批制作监察建议书。监察建议书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监督调查情况;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整改建议要求和期限;向监察机关反馈整改情况的要求。第百零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省级以下监察机关撤销案件后,应当在个工作日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报送备案报告。上级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备案工作。省级以下监察机关拟撤销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交办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在法定调查--期限到期个工作日前报指定管辖或者交办案件的监察机关审查。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调查期限到期十个工作日前报指定管辖或者交办案件的监察机关审查。指定管辖或者交办案件的监察机关由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审查工作。指定管辖或者交办案件的监察机关同意撤销案件的,下级监察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指定管辖或者交办案件的监察机关不同意撤销案件的,下级监察机关应当执行该决定。监察机关对于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由其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立即解除留置措施,并通知其所在机关单位。撤销案件后又发现重要事实或者有充分证据,认为被调查人有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调查。第百零条对于涉嫌行贿等犯罪的非监察对象,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移送起诉。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手段后果时间节点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况,对于情节较轻,经审批不予移送起诉的,应当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等方式处置;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有行贿行为的涉案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记入相关信息记录,可以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对于涉案单位和人员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法取得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处理。第百零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移送司法机关涉案财物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清单照片和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对于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财物,价值不明的,应当在移送起诉前委托进行价格认定。在价格认定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财物先行作出真伪鉴定或者出具技术质量检测报告的,应当委托有关鉴定机构或者检测机构进行真伪鉴定或者技术质量检测。对不属于犯罪所得但属于违法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对经认定不属于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第百零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决定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可以依法要求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银行等机构单位予以协助。追缴涉案财物以追缴原物为原则,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应当追缴转化后的财物;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自处置决定作出之日起个月以内--执行完毕。因被调查人的原因逾期执行的除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将不认定为犯罪所得的相关涉案财物退回监察机关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第百十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个月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个月以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个月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复审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百十条复审复核机关承办部门应当成立工作组,调阅原案卷宗,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承办部门应当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审批作出复审复核决定。决定应当送达申请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定范围内宣布。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审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机关及时予以纠正。复审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坚持复审复核与调查审理分离,原案调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审复核。--第节移送审查起诉第百十条监察机关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移送起诉的,应当出具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衔接工作,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移送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百十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符合监察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结合其案发前的贯表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后果和影响等因素,监察机关经综合研判和集体审议,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建议。报请批准时,应当并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忏悔反思材料。上级监察机关相关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审查工作,重点审核拟认定的从宽处罚情形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经审批在十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复。第百十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十条第项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监察机关掌握,向监察机关投案的;在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监察机关谈话时投案的;职务犯罪问题虽被监察机关立案,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向监察机关投案的;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投案意愿,后到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涉嫌职务犯罪潜逃后又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的;经他人规劝或者在他人陪同下投案的;虽未向监察机关投案,但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投案,以及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的;十具有其他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的。被调查人自动投案后不能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或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适用前款规定。第百十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十条第项规定的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监察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被调查人主动交代其他罪行的;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不同种罪行的;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的;监察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被调查人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前款所称同种罪行和不同种罪行,般以罪名区分。被调查人如实供述其他罪行的罪名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应当认定为同种罪行。第百十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十条第项规定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全额退赃的;退赃能力不足,但被调查人及其亲友在监察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大部分已追缴到位的;犯罪后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大部分损失的。--第百十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十条第项规定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且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抓捕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等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前款所称重大犯罪般是指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重大案件般是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查证属实般是指有关案件已被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侦查,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告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判断。监察法第十条第项规定的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是指案件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情形。第百十条涉嫌行贿等犯罪的涉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十条规定的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揭发所涉案件以外的被调查人职务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的重要线索指向具体的职务犯罪事实,对调查其他案件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的;提供的重要线索有助于加快其他案件办理进度,或者对其他案件固定关键证据挽回损失追逃追赃等起到积极作用的。第百十条从宽处罚建议般应当在移送起诉时作为起诉意见书内容并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案件移送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单独形成从宽处罚建议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从宽处罚建议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应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对于被调查人在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但不符合监察法规定的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条件,在移送起诉时没有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第百十条监察机关般应当在正式移送起诉十日前,向拟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采取书面通知等方式预告移送事宜。对于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发现被调查人因身体等原因存在不适宜羁押等可能影响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情形的,应当通报人民检察院。对于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调查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第百十条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起诉,需要指定起诉审判管辖的,应当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有关程序事宜。需要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监察机关般应当在移送起诉十日前,将商请指定管辖函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商请指定管辖函应当附案件基本情况,对于被调查人已被其他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认为需要并案审查起诉的,并进行说明。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指定起诉审判管辖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办理指定管辖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最新版2021年9月20日生效。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物证的照片录像和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的,应当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物原件的原因,原物原件存放地点,制作过程,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并由调查人员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原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盖章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由见证人签名。第百十条调取外文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交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出具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当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第百十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予以扣押封存并在笔录中记录封存状态。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记明不能扣押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采取前款规定方式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足以保证完整性,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调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第百十条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原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应当在查明后日以内退还,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十节查封扣押第百十条监察机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对于被调查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被调查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和文件,依法需要扣押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对于被调查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用品,应当逐件登记,随案移交或者退还。第百十条查封扣押时,应当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人。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可以依法强制查封扣押。调查人员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持有人进行清点核对,开列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上记明。查封扣押财物,应当为被调查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第百十条查封扣押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财物,以及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必要时可以依法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调查人员应当在查封清单上记明相关财物的所在地址和特征,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被扣押的情况,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上记明。查封扣押前款规定财物的,必要时可以将被查封财物交给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调查人员应当告知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对被查封财物进行转移变卖毁损抵押赠予等处理。--调查人员应当将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相关情况应当在查封清单上记明。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监察机关在执行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决定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第百十条查封扣押下列物品,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查封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具备当场密封条件的,应当当场密封,由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并记明密封时间。不具备当场密封条件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以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查封扣押的贵重物品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鉴定。查封扣押存折银行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应当记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当场密封,由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并记明密封时间。查封扣押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以及有消费期限的卡券,应当在笔录中记明,以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或者经审批委托有关机构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存入专用账户保管,待调查终结后并处--理。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制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制作清单。具备查封扣押条件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应当密封保存。必要时,可以请有关机关协助。对被调查人使用违法犯罪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涉及违法的,可以在结案后委托有关单位拍卖变卖,退还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及孳息;涉及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查封扣押危险品违禁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工作需要严格封存保管。第百十条对于需要启封的财物和文件,应当由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办理。重新密封时,由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记明时间。第百十条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应当按规定将涉案财物详细信息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录入并上传监察机关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涉案款项,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十日以内存入监察机关指定的专用账户。对于涉案物品,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十日以内移交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保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存入专用账户--或者移交保管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将保管情况录入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在原因消除后及时存入或者移交。第百十条对于已移交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保管的涉案财物,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经审批可以临时调用,并应当确保完好。调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调用和归还时,调查人员保管人员应当当面清点查验。保管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全程录像并上传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第百十条对于被扣押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以及即将到期的汇票本票支票,依法需要出售或者变现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出售冻结财产的规定办理。第百十条监察机关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后,该国家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监察机关续行查封扣押的顺位与该国家机关查封扣押的顺位相同。第百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应当在查明后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原持有人或者近亲属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附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要求其签名或者盖章。第百十条在立案调查之前,对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经审批可以接收。接收时,应当由名以上调查人员,会同持有人和见证人进--行清点核对,当场填写主动上交财物登记表。调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应当在登记表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主动上交的财物,应当根据立案及调查情况及时决定是否依法查封扣押。第十节勘验检查第百十条监察机关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对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电子数据等进行勘验检查。第百十条依法需要勘验检查的,应当制作勘验检查证;需要委托勘验检查的,应当出具委托勘验检查书,送具有专门知识勘验检查资格的单位人员办理。第百十条勘验检查应当由名以上调查人员主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勘验检查现场拆封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现场情况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并由勘验检查人员签名。第百十条为了确定被调查人或者相关人员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检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被调查人拒绝检查的,可以依法强制检查。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贬低其名誉人格的方法。对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对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调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第百十条为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审批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实验。调查实验,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被害人证人参加。进行调查实验,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调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进行调查实验,禁止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的行为。第百十条调查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让被害人证人和被调查人对与违法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者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被调查人进行辨认,或者让被调查人对涉案人员进行辨认。辨认工作应当由名以上调查人员主持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并告知辨认人作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几名辨认人对同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辨认应--当形成笔录,并由调查人员辨认人签名。第百十条辨认人员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辨认时,应当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辨认,并为其保守秘密。第百十条组织辨认物品时般应当辨认实物。被辨认的物品系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或者存在不便搬运等情况的,可以对实物照片进行辨认。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应当在辨认出的实物照片与附纸骑缝上捺指印予以确认,在附纸上写明该实物涉案情况并签名捺指印。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件,照片不得少于张。对于难以找到相似物品的特定物,可以将该物品照片交由辨认人进行确认后,在照片与附纸骑缝上捺指印,在附纸上写明该物品涉案情况并签名捺指印。在辨认人确认前,应当向其详细询问物品的具体特征,并对确认过程和结果形成笔录。第百十条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辨认开始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但特定辨认对象除外;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辨认笔录存在其他瑕疵的,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作出综合判断。第十节鉴定第百十条监察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进行鉴定。鉴定时应当出具委托鉴定书,由名以上调查人员送交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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