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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最新版2024年3月1日生效

第十条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数字缩微以及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第十条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在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国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尚未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第十条档案法第十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通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公开出版;通过电台电视台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公开传播;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在展览展示中公开陈列。第十条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后公布,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同意,均无权公布档案。--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第十条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需求,开展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公布,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的提供和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最新版2024年3月1日生效。第条国家加强档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第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资助项目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档案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和档案相关科普教育,参与政策咨询和标准制定等活动。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指导。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第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部门规章档案工作具体方针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国家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管理的群团组织中央企业以及中央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档案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依照档案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规范;指导本单位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统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条档案法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第条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第条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第条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由于单位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交有关档案馆保管。第十条档案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档案馆通过前款规定方式收集档案时,应当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并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档案利用条件。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捐献给国家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应当维护捐献者的合法权益。第十条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查阅利用规范,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水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以及温湿度调控等必要的设施设备;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编制档案目录等便于档案查找和利用的检索工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及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条档案法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第条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第条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第条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第条国家加强档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第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资助项目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档案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和档案相关科普教育,参与政策咨询和标准制定等活动。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指导。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第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部门规章档案工作具体方针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国家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管理的群团组织中央企业以及中央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档案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依照档案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规范;指导本单位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统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第十条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数字缩微以及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第十条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在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国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尚未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第十条档案法第十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通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公开出版;通过电台电视台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公开传播;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在展览展示中公开陈列。第十条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后公布,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同意,均无权公布档案。--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第十条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需求,开展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公布,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的提供和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最新版2024年3月1日生效。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涉及数据出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核验,并按照出境申请审查批准意见,妥善保管处置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第十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照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委托档案服务时,应当确定受委托的档案服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具有与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数字化等相关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具有保证档案安全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第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十条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十条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撤销合并职权变更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会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共同负责;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第十条对于档案法第十条规定的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经国家档案馆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第十条档案馆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应当采用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定期检测载体的完好程度和数据的可读性。异地备份选址应当满足安全保密等要求。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第十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保证档案数字化成果的质量和安全。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文字语音图像识别工作,加强档案资源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第十条档案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运行维护数字档案馆,为不同网络环境中的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长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国家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提升本单位的档案信息化水平。第十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数据共享标准,提升档案信息共享服务水平,促进全国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家档案馆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涉及数据出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核验,并按照出境申请审查批准意见,妥善保管处置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第十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照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委托档案服务时,应当确定受委托的档案服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具有与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数字化等相关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具有保证档案安全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第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十条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十条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撤销合并职权变更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会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共同负责;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第十条对于档案法第十条规定的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经国家档案馆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最新版2024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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