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最新版2007年12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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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最新版2007年12月1日生效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提高教职工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意识。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合格的安全保卫人员,加强对教室学生宿舍实验室游泳池等重点场所的安全保护,应当建立学生宿舍小时值班保卫制度。第十条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发现在校园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偷盗抢劫携带管制刀具等危及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应当将前款危及学生安全的事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十条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保护,预防制止学生间打架斗殴索要钱物等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是预防制止学生之间群殴事件的发生。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段,教育学生不同层次地掌握室内自救野外自救水上自救自然灾害自救等自救技能,可以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学生进行自救演练,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第十条学校应当教育学生远离具有易燃易爆剧毒--弧光放射性物质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组织和同意学生参加可能接触易燃易爆剧毒弧光放射性物质等对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动。第十条学校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体用具等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安全标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查处学校周边的无照无证餐饮店副食店流动商贩。第十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学校落实整改措施。第十条他人留宿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在十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条食品和玩具用具等儿童用品,不得有害未成年人的安全。--生产销售前款所列产品,应当备有适用年龄范围警示标识等安全注意事项。第十条游乐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标明适宜年龄范围警示标识等安全注意事项。第十条商场医院图书音像制品店等公共场所电梯的设置使用维护,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设置安全警示等防护措施。第十条水库池塘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最新版2007年12月1日生效。第十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督促学校消除不安全隐患,对造成学生严重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学校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重点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与整治,及时处理发生在学校周边的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对学校周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场所,加强监督管理。--第十条公安机关发现深夜未归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查明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规劝护送其返回住所。第十条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戒毒等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者处罚,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失却监护的,应当通知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临时代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受通知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妥善安置照顾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应当加强校门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十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改善环境卫生,预防常见病和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年月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防止和避免发生导致未成年人伤亡的人身安全事故或事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的安全,是指未成年人的生命身体的人身安全。第条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行为,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第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第章家庭保护第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健康有益的教育和保护。第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医疗保健条件。第十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督促学校消除不安全隐患,对造成学生严重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学校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重点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与整治,及时处理发生在学校周边的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对学校周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场所,加强监督管理。--第十条公安机关发现深夜未归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查明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规劝护送其返回住所。第十条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戒毒等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者处罚,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失却监护的,应当通知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临时代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受通知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妥善安置照顾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应当加强校门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十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改善环境卫生,预防常见病和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最新版2007年12月1日生效。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查处学校周边的无照无证餐饮店副食店流动商贩。第十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学校落实整改措施。第十条他人留宿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在十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条食品和玩具用具等儿童用品,不得有害未成年人的安全。--生产销售前款所列产品,应当备有适用年龄范围警示标识等安全注意事项。第十条游乐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标明适宜年龄范围警示标识等安全注意事项。第十条商场医院图书音像制品店等公共场所电梯的设置使用维护,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设置安全警示等防护措施。第十条水库池塘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提高教职工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意识。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合格的安全保卫人员,加强对教室学生宿舍实验室游泳池等重点场所的安全保护,应当建立学生宿舍小时值班保卫制度。第十条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发现在校园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偷盗抢劫携带管制刀具等危及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应当将前款危及学生安全的事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十条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保护,预防制止学生间打架斗殴索要钱物等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是预防制止学生之间群殴事件的发生。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段,教育学生不同层次地掌握室内自救野外自救水上自救自然灾害自救等自救技能,可以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学生进行自救演练,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第十条学校应当教育学生远离具有易燃易爆剧毒--弧光放射性物质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组织和同意学生参加可能接触易燃易爆剧毒弧光放射性物质等对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动。第十条学校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体用具等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安全标准。第十条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学校和家庭教育机构的指导,学习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方法,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紧急事件的能力。鼓励为未成年人人身意外伤害投保。第章学校保护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伤害事件的发生,消除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伤害的危险。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征和个体差异进行科学教育。第十条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过程中,不得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第十条学校应当设置心理辅导员法制辅导员,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和法制教育。对于有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加强教育和综合矫正。《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最新版2007年12月1日生效。第十条未经许可,任何人或者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的,应遵守学校的交通规定。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接送学生的校车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担任校车的司机应当具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学校不得雇用有酒后驾车等违法记录或者承担过交通事故责任的人员担任校车司机。第十条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设置显著标识,在市区内可以在公交车道行驶,严禁超载超速行驶。学校应当制作学生乘车登记表,记载学生上下车的地点和时间。第十条上实验课前,教师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师或者有关实验人员应当对实验仪器实验用品实验设备等进行例行检查,确保安全。对于实验用药品试剂制剂等,应当妥善存放保管运输。第十条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学校和家庭教育机构的指导,学习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方法,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紧急事件的能力。鼓励为未成年人人身意外伤害投保。第章学校保护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伤害事件的发生,消除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伤害的危险。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征和个体差异进行科学教育。第十条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过程中,不得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第十条学校应当设置心理辅导员法制辅导员,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和法制教育。对于有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加强教育和综合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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