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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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第十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第十条安置到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依法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和军士复员军官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第十条退休军官和军士移交人民政府安置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和相关医疗补助。退休军官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相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退休军士医疗待遇参照退休军官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以依法向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但是以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除外。第十条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第十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的安置,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军队文职干部。士兵制度改革后未进行军衔转换士官的退役安置,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军官离职休养和少将以上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同时废止。。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级至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第章移交接收第节安置计划第十条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包括全国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和地方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区分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分类分批下达。全国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编制下达。县级以上地方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本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第十条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可以纳入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计划并编制下达,也可以专项编制下达。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和子女安置计划与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并下达。第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退役军人的安置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下达。第十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军人整建制成批次退出现役的安置,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协商办理。第节安置地第十条退役军人安置地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第十条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为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易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方--户口所在地安置;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退役军士按照前款第项第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结婚满年。第十条因国家重大改革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等情况,退役军人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第十条根据安置工作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批专项岗位,按照规定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第十条对安排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特长等,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可以安排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第十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规定比例核定年度接收计划,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第十条对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任务较重的地方,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调剂安排。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个月内完成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工作的任务。第十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不少于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接收军龄年以上的退役军士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医疗等其他待遇。第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第十条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受过刑事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被强制退役等原因不宜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其他情形。第节退休与供养第十条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的,作退休安置退出现役时年满周岁的;服现役满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级至级残疾等级的;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第十条退休军士移交政府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参照退休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被评定为级至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第十条对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退役军人,军队有关单位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接收,予以妥善安置。第十条对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视情况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第章家属安置第十条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且符合家属随军规定的退役军士,其配偶可以随调随迁,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第十条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对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调随迁配偶,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对安排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不少于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自主就业创业。对有自主就业创业意愿的随调配偶,可以采取发放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并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次性就业补助费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随调随迁家属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相关优惠政策。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应当与退役军人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第十条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户口的迁移登记等手续,由安置地公安机关根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退役军人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第十条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其随调随迁配偶和子女可以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第十条退休军官军士随迁配偶和子女的落户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随迁子女转学入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章教育培训第十条退役军人离队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需要开展教育培训,介绍国家改革发展形势,宣讲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组织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十条军人退出现役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的退役军人,组织适应性培训。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业培训。《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第十条根据安置工作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批专项岗位,按照规定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第十条对安排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特长等,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可以安排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第十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规定比例核定年度接收计划,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第十条对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任务较重的地方,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调剂安排。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个月内完成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工作的任务。第十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不少于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接收军龄年以上的退役军士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医疗等其他待遇。第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第十条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受过刑事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被强制退役等原因不宜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其他情形。第节退休与供养第十条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的,作退休安置退出现役时年满周岁的;服现役满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级至级残疾等级的;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第十条退休军士移交政府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参照退休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被评定为级至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级至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第章移交接收第节安置计划第十条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包括全国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和地方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区分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分类分批下达。全国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编制下达。县级以上地方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本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第十条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可以纳入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计划并编制下达,也可以专项编制下达。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和子女安置计划与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并下达。第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退役军人的安置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下达。第十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军人整建制成批次退出现役的安置,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协商办理。第节安置地第十条退役军人安置地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第十条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为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易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方--户口所在地安置;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退役军士按照前款第项第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结婚满年。第十条因国家重大改革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等情况,退役军人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第十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第十条安置到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依法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和军士复员军官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第十条退休军官和军士移交人民政府安置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和相关医疗补助。退休军官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相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退休军士医疗待遇参照退休军官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以依法向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但是以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除外。第十条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第十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的安置,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军队文职干部。士兵制度改革后未进行军衔转换士官的退役安置,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军官离职休养和少将以上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同时废止。。退役军人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第章待遇保障第十条退休军官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相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有关规定执行。退休军官和军士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统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第十条转业军官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其他相关待遇。第十条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其中,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服现役年限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第十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具日内,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上岗。非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介绍信开具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第十条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护理费等其他待遇,退出现役移交地方后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退休军官和军士享受的护理费等生活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申请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安置住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第十条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旗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所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所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第十条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次性发给本人,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转移接续到安置地,并按照当地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退出现役后依法享受相应待遇。第章社会保险第十条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第条退役军人安置所需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第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退役军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保持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置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安置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考评重要内容。第十条对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十条军官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退休转业或者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军官退出现役,有规定情形的,作复员安置。第十条对退休军官,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第十条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整退休军官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退休军官。第十条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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