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2024年10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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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2024年10月1日生效

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或者宣布结束搜救行动,参加搜救的船舶海上设施和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第十条船舶海上设施沉没并危及海上交通安全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第十条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污染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十条船舶海上设施发生溢油或者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海上搜救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救治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源,减少环境污染。第章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及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并向船舶海上设施播发海上交--通安全信息。第十条建设海上风电场海上养殖平台海上文旅海上体育等涉海项目,其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港口航运海上通航管理和航海保障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港口海上设施时,应当配套建设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超过桥梁通航尺度的船舶禁止进入桥区水域。第十条船舶航经海上风电场海上养殖平台海上文旅海上体育项目附近水域时,应当加强瞭望,谨慎驾驶。第十条在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航行的百总吨以上内河船舶应当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按照规定进行显示和记录。第十条船舶试航应当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适任船员,参与试航的人员应当接受试航作业安全培训和救生消防演练。第十条船舶应当根据本船的种类和吨位大小吃水状况,--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令。修造期间无动力的船舶不得在港口水域锚泊。禁止船舶在航道掉头区港池内和禁锚区锚泊。第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航道状况码头设计靠泊能力和港池水域条件,安排具有足够水深长度和相应设施的泊位供船舶靠泊。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第章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第条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船舶应当守听国际遇险安全和呼叫频道,保持通信畅通。第十条在闽江口内港区罗源湾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特殊航行规则。高速客船在港口水域航行时,应当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在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航行时,最高静水航速不得超过十节。船舶通过闽江口内港区的金牌门马祖印灯浮时,百总吨以上船舶不得会遇,不足百总吨的船舶不得妨碍百总吨以上--船舶航行。第十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入桥区水域前,保持主机舵锚航行信号导航设备拖带设备以及应急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加强瞭望,及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态以及会让意图;遵守桥区水域的限速规定,保持安全航速航行;从限定的通航桥孔通过。第十条船舶在桥区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淌航掉头横越追越并列行驶;编解队锚泊过驳采砂捕捞;船舶罗经校验试航船舶效用试验;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为。《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2024年10月1日生效。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清除碍航物。第十条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推荐航线内进行养殖种植捕捞作业。第章海上客货运输安全第十条客船应当按照规定的载客定额载运乘客,不得超载。货船应当符合规定的配载系固稳性载重线的要求,不得超载航行。第十条有下列天气情形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船采取停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能见距离不足百米的;罗源湾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水域能见距离不足千米的;马尾马祖航线遇琅岐镇气象站预报蒲氏风级大于级的;黄岐马祖航线遇黄湾岛气象站预报蒲氏风级大--于级的。第十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制定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禁止装载剧毒化学品的船舶在长乐象屿码头以上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禁止装载除剧毒化学品以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青洲大桥以上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第章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第条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船舶应当守听国际遇险安全和呼叫频道,保持通信畅通。第十条在闽江口内港区罗源湾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特殊航行规则。高速客船在港口水域航行时,应当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在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航行时,最高静水航速不得超过十节。船舶通过闽江口内港区的金牌门马祖印灯浮时,百总吨以上船舶不得会遇,不足百总吨的船舶不得妨碍百总吨以上--船舶航行。第十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入桥区水域前,保持主机舵锚航行信号导航设备拖带设备以及应急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加强瞭望,及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态以及会让意图;遵守桥区水域的限速规定,保持安全航速航行;从限定的通航桥孔通过。第十条船舶在桥区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淌航掉头横越追越并列行驶;编解队锚泊过驳采砂捕捞;船舶罗经校验试航船舶效用试验;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为。《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2024年10月1日生效。超过桥梁通航尺度的船舶禁止进入桥区水域。第十条船舶航经海上风电场海上养殖平台海上文旅海上体育项目附近水域时,应当加强瞭望,谨慎驾驶。第十条在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航行的百总吨以上内河船舶应当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按照规定进行显示和记录。第十条船舶试航应当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适任船员,参与试航的人员应当接受试航作业安全培训和救生消防演练。第十条船舶应当根据本船的种类和吨位大小吃水状况,--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令。修造期间无动力的船舶不得在港口水域锚泊。禁止船舶在航道掉头区港池内和禁锚区锚泊。第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航道状况码头设计靠泊能力和港池水域条件,安排具有足够水深长度和相应设施的泊位供船舶靠泊。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或者宣布结束搜救行动,参加搜救的船舶海上设施和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第十条船舶海上设施沉没并危及海上交通安全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第十条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污染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十条船舶海上设施发生溢油或者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海上搜救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救治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源,减少环境污染。第章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及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并向船舶海上设施播发海上交--通安全信息。第十条建设海上风电场海上养殖平台海上文旅海上体育等涉海项目,其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港口航运海上通航管理和航海保障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港口海上设施时,应当配套建设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海上搜救中心由海事交通运输港口管理应急管理海洋与渔业公安海警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海上交通事故和险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其日常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第十条海上搜救中心应当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备案。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海上险情应急反应制度,报本级海上搜救中心备案。第十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航行中失去控制或者遇有沉没危险的船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驶离或者拖离航道。第十条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时,应当发出遇险报警信号,积极组织自救互救,并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附近的船舶海上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并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的统指挥。--第十条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开展搜救行动。公务船舶和有救助能力的船舶,接到海上搜救中心的通知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服从调遣,参加海上搜救工作。第十条根据防台风预警等级和应急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海上交通秩序管控停止水上水下活动等措施。第十条海警海洋与渔业等有关单位对依法扣押的船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被扣押船舶的安全,避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个月至十个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在港口水域航行的高速客船未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或者在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航行的高速客船,最高静水航速超过十节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并靠宽度超过该码头的前沿停泊水域宽度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在闽江口内港区锚地并靠总宽度超过十米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河船舶未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进行显示和记录的,对船长责任船员给予警告,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设置水下管线未设置明显禁锚标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对海上军事管辖区和军用船舶海上设施的管理,为军事目的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由市沿海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管理。第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闽江口内港区,是指上游以江口大桥和道庆洲大桥为界,外港界以尖尾山半洋礁星礁沙峰角的连接为界。桥区水域,是指大马礁灯桩以上水域桥梁轴线两侧各百米之内的水域;大马礁灯桩以下水域桥梁轴线两侧各千米之内的水域。休闲船舶,是指核定载客十人以下的休闲旅游船舶休闲渔业船舶。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海上搜救中心由海事交通运输港口管理应急管理海洋与渔业公安海警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海上交通事故和险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其日常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第十条海上搜救中心应当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备案。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海上险情应急反应制度,报本级海上搜救中心备案。第十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航行中失去控制或者遇有沉没危险的船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驶离或者拖离航道。第十条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时,应当发出遇险报警信号,积极组织自救互救,并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附近的船舶海上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并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的统指挥。--第十条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开展搜救行动。公务船舶和有救助能力的船舶,接到海上搜救中心的通知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服从调遣,参加海上搜救工作。《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2024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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