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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2024年10月1日生效

对闽江龙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不得以人工修复工程等名义破坏或者严重影响生态系统。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水环境保护等工程和非工程体系,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提升流域水安全保障能力。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闽江龙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岸线修复计划,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闽江龙江流域岸线。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江河源头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机制和方式,加大财政支持,优化闽江龙江流域江河源头林分树种结构,提高阔叶林比例,合理控制竹林发展,逐步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的复层混交林;禁止将生态公益林中的乔木林灌木林改造或者变相改造成竹林经济林。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域森林生态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对退化天然林加大修复力度。--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流域湿地生态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对受损湿地加大修复力度。第十条福州市漳州市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闽江龙江河口生态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保障水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河床下切和海水入侵。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对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并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应当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止水污染等措施,进行系统修复。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中下游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加强对流域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支持,提升流域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能力。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闽江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2024年10月1日生效。第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流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流域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讲好水文化故事,继承和弘扬流域治水文化等优秀特色文化。--第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闽江龙江流域保护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污染物监测水文水情等数据汇聚共享体系,提高执法管理水平和数据决策监管服务能力,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闽江龙江流域生态保护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闽江龙江流域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闽江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闽江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章规划与管控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闽江龙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闽江龙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闽江龙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第十条加强闽江龙江流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闽江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做好与闽江龙江流域发展规划的衔接,落实相关的管控要求。闽江龙江流域各种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福建省闽江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年月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章总则第章规划与管控第章资源保护第章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第章绿色发展第章监督管理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闽江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效益,保障生态安全,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闽江龙江流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条闽江龙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闽江龙江流域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的原则。第条省人民政府建立闽江龙江流域协调机制,统指导统筹协调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研究流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流域保护管理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第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闽江龙江流域各级河湖长应当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职责,负责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河湖长会议,研究决定河湖长制工作重大行动,协调解决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闽江龙江流域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闽江龙江流域跨行政区域协同规划监测执法等协同管理机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闽江龙江流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流域保护管理工作,明确承担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人员。第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海洋与渔业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闽江龙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建立健全流域生态标准体系。第条闽江龙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生态环境水行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落实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规定,保证河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和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对县级以上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第十条加强闽江龙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监测地下水资源状况,对沿江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以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和整治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数量等要求进行采砂。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或者建设涉水工程需要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所采砂石不得擅自销售,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在闽江龙江各级河道沿岸封山育林造林绿化,提高流域植被覆盖率,防止造成水土流失。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划定流域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和生态公益林,实施严格管理。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海洋与渔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域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的保护。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珍稀特有鱼类和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保护,定期对流域渔业资源进行调查监测评估。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建设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福建省闽江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年月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章总则第章规划与管控第章资源保护第章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第章绿色发展第章监督管理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闽江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效益,保障生态安全,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闽江龙江流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条闽江龙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闽江龙江流域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的原则。第条省人民政府建立闽江龙江流域协调机制,统指导统筹协调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研究流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流域保护管理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第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闽江龙江流域各级河湖长应当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职责,负责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河湖长会议,研究决定河湖长制工作重大行动,协调解决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闽江龙江流域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闽江龙江流域跨行政区域协同规划监测执法等协同管理机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闽江龙江流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流域保护管理工作,明确承担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人员。第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海洋与渔业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闽江龙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建立健全流域生态标准体系。第条闽江龙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第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流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流域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讲好水文化故事,继承和弘扬流域治水文化等优秀特色文化。--第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闽江龙江流域保护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污染物监测水文水情等数据汇聚共享体系,提高执法管理水平和数据决策监管服务能力,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闽江龙江流域生态保护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闽江龙江流域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闽江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闽江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章规划与管控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闽江龙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闽江龙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闽江龙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第十条加强闽江龙江流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闽江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做好与闽江龙江流域发展规划的衔接,落实相关的管控要求。闽江龙江流域各种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对闽江龙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不得以人工修复工程等名义破坏或者严重影响生态系统。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水环境保护等工程和非工程体系,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提升流域水安全保障能力。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闽江龙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岸线修复计划,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闽江龙江流域岸线。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江河源头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机制和方式,加大财政支持,优化闽江龙江流域江河源头林分树种结构,提高阔叶林比例,合理控制竹林发展,逐步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的复层混交林;禁止将生态公益林中的乔木林灌木林改造或者变相改造成竹林经济林。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域森林生态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对退化天然林加大修复力度。--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流域湿地生态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对受损湿地加大修复力度。第十条福州市漳州市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闽江龙江河口生态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保障水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河床下切和海水入侵。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对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并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应当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止水污染等措施,进行系统修复。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中下游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加强对流域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支持,提升流域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能力。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闽江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2024年10月1日生效。第十条禁止在闽江龙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贮存弃置固体废物。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流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富营养化水库库区的生态系统修复。采取控制性涉水工程统调度生态补水河湖水系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库区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流域范围内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城乡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和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提高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和日常管理水平。闽江龙江流域的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现有城镇污水管网开展全面排查,建立落实城市污水管网周期排查检测评估制度。排查发现存在混接错接雨水污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整改。在闽江龙江流域航行作业活动停泊的船舶产生的垃圾污水油类和化学品洗舱水等污染物实行船上储存岸上接收,禁止排入水体。鼓励和支持在闽江龙江流域航行作业活动的船舶使用清洁能源,靠港的船舶使用岸电。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禁止在闽江龙江流域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科学谋划闽江龙江流域各项生态修复工作。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产业以及应用技术进行优化调整。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在闽江龙江流域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产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发展。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融合绿色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市和美丽乡村。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韧性城市;按照生态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厕所改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动绿色生态农业发展,并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引导闽江龙江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资源综合利用。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非禁养区应当推动畜禽养殖绿色循环发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者处理后达标排放。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应当推动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鼓励在开放水域自然放养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等;对排放污染物的淡水养殖,严格控制新增养殖项目或者扩大养殖规模。闽江龙江流域应当严格水环境监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闽江流域水口库区以上龙江流域江东大桥和西溪桥闸以上的水域滩涂,现有可能造成流域水体污染的水产养殖项目,应当依法予以规范。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引导城乡居民绿色消费,加强基础设施绿色设计和更新升级改造,促进绿色发展。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本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切实履行流域保护管理职责,按照规定完成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和目标。第十条禁止在闽江龙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贮存弃置固体废物。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流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富营养化水库库区的生态系统修复。采取控制性涉水工程统调度生态补水河湖水系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库区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流域范围内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城乡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和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提高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和日常管理水平。闽江龙江流域的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现有城镇污水管网开展全面排查,建立落实城市污水管网周期排查检测评估制度。排查发现存在混接错接雨水污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整改。在闽江龙江流域航行作业活动停泊的船舶产生的垃圾污水油类和化学品洗舱水等污染物实行船上储存岸上接收,禁止排入水体。鼓励和支持在闽江龙江流域航行作业活动的船舶使用清洁能源,靠港的船舶使用岸电。第十条闽江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禁止在闽江龙江流域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科学谋划闽江龙江流域各项生态修复工作。《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2024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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