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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西方司法文化认识及经验探讨论文

事法律的不完备造成的,同时还受到法官素质的影响。是纠纷解决依赖着非同质化的司法队伍。这要求成文货机‛似的裁判者,但笔者以为司法形式主义并不是导致这种结果出现的祸端,法律本身缺乏实质理性司法人员思维僵化才是其中的主要原因。在现代西方法治的历史上,有个压倒切并包容切的问题,即法律中的形式问题。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形式仅仅意味着种法律制度的特殊的标记追求种具有普遍性自治性公共性和实在性的法律泛的公共目标,就必须运用形式规则。首先,般来说,为了有效执行这类复杂而盘根错节的目标,精微的社会组织形式不可或缺,而如果不具备将必需的结构程序职能制度化的规则,这些形式就不可能存在。其次,就对保障公共信任和合作而言,规则及其实施过程的可预期性统性和公开性必不可少,而这种信任和合作对这类目标的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合理性的机器样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地提高了预言他们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富勒教授也指出,法治的另外个美德实质上也仰赖形式规则和对规则的遵守。如果法官和其他官员按照事先制定的规则行事,那么他们就给了规则治理下的人们个按法律法律论文西方司法文化认识及经验探讨论文的法律后果,破除切神秘因素或法律之外的因素来影响人们对自己或他人法律行为后果的预测,这要求法律本身应当尽可能明确详尽,同时尽可能做到抑制司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其,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可操作性要求法律不流于抽象的原则,而能为人们提供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有效性则要求所制定的法律能给人们带来实际情况的完备的体系规则。它具备以下个特征‚第,每项具体的法律决定都是抽象的法律命题向具体事实情境的适用第,在每具体案件中,都必定有可能通过法律逻辑的方法从抽象的法律命题导出裁决第,法律必须实际上是个由法律命题构成的没有漏洞的体系,或者,至少必须被认为是这样个没有空隙的体系第,所有不协调统的体系,这在微观方面要求每法律内部各个法律规范之间能互相配合没有矛盾没有空白,在宏观方面则要求个社会的全部法律能配合成为个协调完整的体系。其,法律的预见性。这要求法律不但能解决已经存在的问题,对将来产生的问题也应尽可能预见到并加以规范。其,法律的可预测性。即人们可以通过法律的规定预知行特殊的标记追求种具有普遍性自治性公共性和实在性的法律。形式的观念认为,作为普遍性自治性公共性和实在性规则体系的法律的核心,即使不能充分决定,也可以限定官员和私人可以做些什么。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是由韦伯创造的具有方法论意义的重要范畴,是他用来分析经济法律等社会制度合理化发展过程的工具性概念可以通过法律的规定预知行为的法律后果,破除切神秘因素或法律之外的因素来影响人们对自己或他人法律行为后果的预测,这要求法律本身应当尽可能明确详尽,同时尽可能做到抑制司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其,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可操作性要求法律不流于抽象的原则,而能为人们提供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有效性则要求形式合理性指的是可以准确计算的合理性。韦伯认为近代法律发展是个法律形式化的运动过程,‚法治‛就是伴随现代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类型。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代表了高度逻辑化的普遍性思维,是种体现‚制度化‛的思维模式。这种制度化的思维在立法上要求制定逻辑清晰前后致可以适用于任何实与西方形式化司法解决纠纷相比,我国在纠纷解决上存在如下不足是审判程序意识的普遍缺失或弱化,即‚重实体轻程序‛,这种传统迄今仍未改变。是个案的非形式化处理,不管在民事案件还是在刑事案件中,主要是由于民事法律的不完备造成的,同时还受到法官素质的影响。是纠纷解决依赖着非同质化的司法队伍。这要求成文司法的形式主义。中外形式主义司法在解决纠纷中有着不同的作用机理,西方的形式主义对我国司法的改造有重大启示。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有无形式主义的司法肯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形式化司法,但如果从司法的确定性及可预见性来说,尚存在形式主义司法的影子。在中国古代‚形式主义‛的司法只存在于极其狭小的范围实体轻程序‛,这种传统迄今仍未改变。是个案的非形式化处理,不管在民事案件还是在刑事案件中,主要是由于民事法律的不完备造成的,同时还受到法官素质的影响。是纠纷解决依赖着非同质化的司法队伍。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有无形式主义的司法肯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形式化司法,但如果从司法的确定性及可预见性来用法律术语合理地分析的东西都是法律上无关的第,人类的每项社会行动必须总是被型构为或是种对法律命题的适用或执行,或是对它们的违反,因为法律体系的没有漏洞性必须导致对所有社会行为的没有漏洞的法律排序。‛韦伯提出的有关形式合理性的上述项内容可以分为个方面其,法律的合逻辑性。韦伯也提出‚司法的形式形式合理性指的是可以准确计算的合理性。韦伯认为近代法律发展是个法律形式化的运动过程,‚法治‛就是伴随现代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类型。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代表了高度逻辑化的普遍性思维,是种体现‚制度化‛的思维模式。这种制度化的思维在立法上要求制定逻辑清晰前后致可以适用于任何实的法律后果,破除切神秘因素或法律之外的因素来影响人们对自己或他人法律行为后果的预测,这要求法律本身应当尽可能明确详尽,同时尽可能做到抑制司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其,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可操作性要求法律不流于抽象的原则,而能为人们提供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有效性则要求所制定的法律能给人们带来实每项社会行动必须总是被型构为或是种对法律命题的适用或执行,或是对它们的违反,因为法律体系的没有漏洞性必须导致对所有社会行为的没有漏洞的法律排序。‛韦伯提出的有关形式合理性的上述项内容可以分为个方面其,法律的合逻辑性。法律论文西方司法文化认识及经验探讨论文。这要求成文法有个合理的结构,能组法律论文西方司法文化认识及经验探讨论文。按照日本学者滋贺秀等的研究,在刑事司法中存在形式主义司法,因为刑事司法由于涉及‚重盗命案‛等情形,依法审理的可能性较大,依律审理的依据更为充分,判决的可预见性更强,因此中国直有‚偿命,欠债还钱‛的说法。另外,在现代民事案件的类型化处理中,如当事人第次起诉离婚,法院的普遍判决不准离婚的做的法律后果,破除切神秘因素或法律之外的因素来影响人们对自己或他人法律行为后果的预测,这要求法律本身应当尽可能明确详尽,同时尽可能做到抑制司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其,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可操作性要求法律不流于抽象的原则,而能为人们提供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有效性则要求所制定的法律能给人们带来实,在现代民事案件的类型化处理中,如当事人第次起诉离婚,法院的普遍判决不准离婚的做法。法律论文西方司法文化认识及经验探讨论文。西方司法文化认识及经验探讨论文论文关键词司法形式主义成因比较启示论文摘要西方形式主义司法有其独特的文化成因,根源于实证主义法学,判例法法典化及司法的困难促进发展是个法律形式化的运动过程,‚法治‛就是伴随现代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类型。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代表了高度逻辑化的普遍性思维,是种体现‚制度化‛的思维模式。这种制度化的思维在立法上要求制定逻辑清晰前后致可以适用于任何实际情况的完备的体系规则。它具备以下个特征‚第,每项具体说,尚存在形式主义司法的影子。在中国古代‚形式主义‛的司法只存在于极其狭小的范围内。按照日本学者滋贺秀等的研究,在刑事司法中存在形式主义司法,因为刑事司法由于涉及‚重盗命案‛等情形,依法审理的可能性较大,依律审理的依据更为充分,判决的可预见性更强,因此中国直有‚偿命,欠债还钱‛的说法。另形式合理性指的是可以准确计算的合理性。韦伯认为近代法律发展是个法律形式化的运动过程,‚法治‛就是伴随现代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类型。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代表了高度逻辑化的普遍性思维,是种体现‚制度化‛的思维模式。这种制度化的思维在立法上要求制定逻辑清晰前后致可以适用于任何实的效果,不只作为种摆设。这些是对法律规则本身所提出的最基本的形式要求,且不论法律规则的内容如何是否公正,这些形式特征是现代社会立法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品质。法律论文西方司法文化认识及经验探讨论文。与西方形式化司法解决纠纷相比,我国在纠纷解决上存在如下不足是审判程序意识的普遍缺失或弱化,即‚协调统的体系,这在微观方面要求每法律内部各个法律规范之间能互相配合没有矛盾没有空白,在宏观方面则要求个社会的全部法律能配合成为个协调完整的体系。其,法律的预见性。这要求法律不但能解决已经存在的问题,对将来产生的问题也应尽可能预见到并加以规范。其,法律的可预测性。即人们可以通过法律的规定预知行文法有个合理的结构,能组成协调统的体系,这在微观方面要求每法律内部各个法律规范之间能互相配合没有矛盾没有空白,在宏观方面则要求个社会的全部法律能配合成为个协调完整的体系。其,法律的预见性。这要求法律不但能解决已经存在的问题,对将来产生的问题也应尽可能预见到并加以规范。其,法律的可预测性。即人法律决定都是抽象的法律命题向具体事实情境的适用第,在每具体案件中,都必定有可能通过法律逻辑的方法从抽象的法律命题导出裁决第,法律必须实际上是个由法律命题构成的没有漏洞的体系,或者,至少必须被认为是这样个没有空隙的体系第,所有不能用法律术语合理地分析的东西都是法律上无关的第,人类的法律论文西方司法文化认识及经验探讨论文的法律后果,破除切神秘因素或法律之外的因素来影响人们对自己或他人法律行为后果的预测,这要求法律本身应当尽可能明确详尽,同时尽可能做到抑制司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其,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可操作性要求法律不流于抽象的原则,而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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