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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我国宪法刑事诉讼研究论文

础和依据制定相应的法律,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于是,在宪法的有关批捕权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们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在认识上的差异导致诉讼拖延,无效率诉讼,滥用强制措施侵害人权等妨害实体法公正实现之现象的发生,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因控诉机关职权过于强大而导致诉讼结构严重失衡所带来司法不公,从而使批捕权沿着富有效率,保障权力的合理性轨道运行。这样完全能够保证准确公正及时地实现刑事诉讼实体法。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应当将宪法关于批捕权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倚的超然中立态度,这样更有利于公正地把握批捕权的运作,即可以有效防止将那些无辜公民纳入到诉讼中来,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其他法定机关滥用国家司法权现象的滋生,体现出严格的法律制约性,这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第,由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既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又与诉讼职能相适应。审判职能的核心是定罪力量刑,审判机关对罪与非罪的界线把握得最准确最具权威性,这正是行使批捕权的前提条件。审判析,我们认为应当将宪法关于批捕权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在刑事诉讼中,逮捕权被滥用的最大威胁来自追诉机关。逮捕被追诉人不仅可以防止被追诉人阻碍扰乱追诉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可以通过直接控制被追诉人而获得许多其他侦察的便利。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追诉机关不可避免地具有广泛采用逮捕的强烈倾向,如果不加以有力的约束,必然导致逮捕法律论文我国宪法刑事诉讼研究论文察院批捕件,人,批捕率分别是和。批捕率如此之高,原因就在于其公安机关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程序往往成为追诉机关获取口供核实证据的手段。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执行后,不是由司法机关而是由公安机关自己负责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这种自己审查自己的程序设计更本不可能防止不必要的羁押。而且,由于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减少侦察侦察活动的障碍,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又可以随时讯问被逮捕人,这种宽松的的核心是定罪力量刑,审判机关对罪与非罪的界线把握得最准确最具权威性,这正是行使批捕权的前提条件。审判机关享有批捕权,与侦查控诉机关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法律关系,由于不存在利害关系而更倾向于严格而准确地把握逮捕的实质条件,这样更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目的的和谐统。最后,由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有利于保障实体法的公正实现。程序法的个重要价值表现为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正实方式显然是非理性的不正当的。司法实践中,个别检察官滥用批捕权恶意报复辩护律师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是控辩失衡的表现。而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的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公诉职能。同时,对于定范围的案件还享有侦查权,承担着侦查职能。由作为追诉机关的人民法院行使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职权,其能否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是令人怀疑的。而据官方统计,年全国公安机关报批案件件,人,人民检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为中立性的司法机关,享有批捕权无可非议。然而,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同时享有批捕权,本人以为欠妥。第,法庭或法官虽然享有逮捕权,般情况下,却不能主动决定逮捕,而必须等待追诉机关的逮捕申请,从而防止了司法机关沦为公诉工具的危险第,由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更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和审判是种基本的诉讼职能。保障充分平等是人们通过诉讼寻求社会正义,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没有法律对当事人诉讼地位和条件的同等对待,就不会有司法公正,诉讼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根本价值基石。其次,赋予检察机关批捕权违反了刑事诉讼方式的无妨害性这正当性标准。在控辩双方的诉讼对立中,法律理应为双方提供平等的条件和机会,各方通过对其诉讼职能的充分有效行使,合理实现其预期目的。如果允许用妨害他方行为的方式赢得诉讼,就是对诉讼规现控辩平衡控辩对抗无罪推定控审分离审判中心已成为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由于法官能够对控辩双方保持种不偏不倚的超然中立态度,这样更有利于公正地把握批捕权的运作,即可以有效防止将那些无辜公民纳入到诉讼中来,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其他法定机关滥用国家司法权现象的滋生,体现出严格的法律制约性,这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第,由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既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又与诉讼职能相适应。审判职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普通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我国宪法第条第款明确规定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制定相应的法律,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于是,在宪法的有关批捕权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们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捕执行后,不是由司法机关而是由公安机关自己负责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这种自己审查自己的程序设计更本不可能防止不必要的羁押。而且,由于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减少侦察侦察活动的障碍,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又可以随时讯问被逮捕人,这种宽松的制度客观上诱发了公安机关进步逮捕的要求。其由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控诉的职能,新刑事诉讼法厅审理形式的改革,加大了检察机关举证的力度,再加上大量自侦案件的权制度的法律功能的严重扭曲,也是野蛮落后的封建社会制度中有罪推定观念的集中表现,实质上是种假借法律名义滥用国家权力的变种,是对我国宪法保障人权基本精神的严重背离。目前,我国检察队伍素质偏低,享有批捕权极易侵犯人权。由于种种原因,检察队伍中受过严格系统规范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的人员所占比例甚小。特别是现任主要领导干部,多数来自社会的其他部门,自身法学知识不系统,业务能力跟不上工作需要现实体法,批捕权的合理设臵是其中个关键环节。由审判机关掌握批捕权,可以避免不同机关因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导致诉讼拖延,无效率诉讼,滥用强制措施侵害人权等妨害实体法公正实现之现象的发生,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因控诉机关职权过于强大而导致诉讼结构严重失衡所带来司法不公,从而使批捕权沿着富有效率,保障权力的合理性轨道运行。这样完全能够保证准确公正及时地实现刑事诉讼实体法。基于以上分现控辩平衡控辩对抗无罪推定控审分离审判中心已成为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由于法官能够对控辩双方保持种不偏不倚的超然中立态度,这样更有利于公正地把握批捕权的运作,即可以有效防止将那些无辜公民纳入到诉讼中来,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其他法定机关滥用国家司法权现象的滋生,体现出严格的法律制约性,这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第,由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既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又与诉讼职能相适应。审判职能察院批捕件,人,批捕率分别是和。批捕率如此之高,原因就在于其公安机关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程序往往成为追诉机关获取口供核实证据的手段。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执行后,不是由司法机关而是由公安机关自己负责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这种自己审查自己的程序设计更本不可能防止不必要的羁押。而且,由于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减少侦察侦察活动的障碍,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又可以随时讯问被逮捕人,这种宽松的人诉讼地位和条件的同等对待,就不会有司法公正,诉讼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根本价值基石。其次,赋予检察机关批捕权违反了刑事诉讼方式的无妨害性这正当性标准。在控辩双方的诉讼对立中,法律理应为双方提供平等的条件和机会,各方通过对其诉讼职能的充分有效行使,合理实现其预期目的。如果允许用妨害他方行为的方式赢得诉讼,就是对诉讼规律的破坏和对另方正当权益的损害,归根到底是对司法公正的破坏。这样的诉讼法律论文我国宪法刑事诉讼研究论文自报自批以及检察机关与侦察机关存在法定的相互配合的关系,往往将逮捕作为进步收集证据侦破案件的快捷手段。依据诉讼法里,批捕权的目的只是为了保全证据或保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后就审的机会,而把批捕权当成侦查手段以捕代侦恰恰是对批捕权制度的法律功能的严重扭曲,也是野蛮落后的封建社会制度中有罪推定观念的集中表现,实质上是种假借法律名义滥用国家权力的变种,是对我国宪法保障人权基本精神的严重背察院批捕件,人,批捕率分别是和。批捕率如此之高,原因就在于其公安机关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程序往往成为追诉机关获取口供核实证据的手段。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执行后,不是由司法机关而是由公安机关自己负责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这种自己审查自己的程序设计更本不可能防止不必要的羁押。而且,由于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减少侦察侦察活动的障碍,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又可以随时讯问被逮捕人,这种宽松的中代表国家行使公诉职能。同时,对于定范围的案件还享有侦查权,承担着侦查职能。由作为追诉机关的人民法院行使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职权,其能否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是令人怀疑的。而据官方统计,年全国公安机关报批案件件,人,人民检察院批捕件,人,批捕率分别是和。批捕率如此之高,原因就在于其公安机关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程序往往成为追诉机关获取口供核实证据的手段。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我国宪法第条第款明确规定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制定相应的法律,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于是,在宪法的有关批捕权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们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基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批捕权的规定,导致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严。据有关人士考察,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检察官平均只占左右,基本掌握刑事法律的检察官人数比例尚达不到,掌握基本民事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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