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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网路犯罪

人以资讯的手法去侵害他人的财产法益的行为,例如行为人透过网路侵入银行的电脑系统,篡改程式或记录资料,增加自己帐户里的存款数额,继而在自动提款机内把款项提出来。在未制定这条文之前,把上述行为界定为传统的偷窃罪诈骗罪或伪造文件罪,都是有困难的。因为在刑法第条偷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是取去别人的动产,而在刑法第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诡计使人在些事实方面产生或受欺骗,而上的中心思想,例如摄影师所拍的照片笑话等,而日常新闻,纯资讯性报导及官方作品当然非原创作品。就算著作权人主动地将著作在网上公开,他只是在行使其著作公开发表权,并非表示其拋弃他的著作权利,因此假若将网上已公开具原创性的资料加以出版,亦是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网路法的制定所遭遇到的困难司法管辖权许多国家已着手制定有关互联网的法规。在年月日德国颁布和实施的全球第部网路单法,即联邦资讯与电信服务整体条件建构规制法,简称多元媒体法,在当中厘定了不少网上的游戏规则,包括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责任。美国克林顿政府早于年在副总统戈尔的倡议下积极展开国家资讯基础建设而非属纯粹将他人创作之全部或部分当作所出者。行为人若不遵循现行的著作权规范,是可能因而负担刑事罪责以及民事赔偿责任。在新著作权法内,立法者已把电脑程式,资讯资料库列入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同法第条。的出现,为人类提供了个新的著作方式,然而在网上容易复制公开散布及流通的特性,确实产生了不少侵害著作权的问题。在此,必须强调的原则是有著作权的作品,不会因出现或公布在网上而失去著作权。以下就两个问题探讨在网上侵害著作权的问题。网上情书大公开通常情书只是发给特定的人,假设君透过电子邮箱寄给小姐封情书,但小姐未得到君的同意将情书转贴到网路上的电子布告栏及公共讨论区公开给不特定讯流通之特性更是今天日益重要的电子商贸的个重要基石。面对新的科技的出现,人类尊严所遇到的挑战,基本权利可能受到的损害尽管虚拟世界带给我们不少好处,但它却如同真实世界般,有其黑暗面。近年在电脑网路上发生的侵害行为之情况日益严重,其中有涉及个人与社会固有的利益和价值,如盗窃盗版诈骗间谍活动散布诽谤侮辱色情言论非法赌博等等亦有涉及威胁电脑网路的正常运作,例如注入电脑病毒。随着服务类型的增多,侵害行为方式亦日新月异。在真实世界内,个法治社会,人的尊严得到维护是因为人的基本权利透过遵守些由大家共同商议的规则法律得到保障,正如基本法捍卫着我们的基本权利样。但是我们的法律并无预想到虚拟世界的出法律论文网路犯罪出现,而借着的传输速度,渗透性隐密性和国际性,引出不少法律上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并不能单单适用固有的法律就可以解决。这就是量方面的改变对现行刑法所造成的冲击。电脑犯罪的定义究竟甚么叫电脑犯罪学说上有广狭义的说法。其实电脑只是人类生活工具之,行为人必然是利用它的特性而作出侵害行为,所以我们将电脑犯罪定义为凡直接或间接操作电脑或以进入网路方式,利用其特性,实现侵害他人法益的结果。当然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可以是财产性的或非财产性的。电脑犯罪的般形态电脑罪案可大致归类为以下的形态电脑服务盗用非法进入及入侵在此值得提的作品,不会因出现或公布在网上而失去著作权。以下就两个问题探讨在网上侵害著作权的问题。网上情书大公开通常情书只是发给特定的人,假设君透过电子邮箱寄给小姐封情书,但小姐未得到君的同意将情书转贴到网路上的电子布告栏及公共讨论区公开给不特定的网民阅读,小姐的行为有否侵害到君的著作权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虽然情信的所有权已归给小姐,但情书的著作权仍然属于作者君所有,因此将情书公开,不但侵害作者在著作权内的公开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款项,更因将情书公开复载给不特定人观赏,而同时侵害了作者可把著作复制的权利同条第项。将网上登载之资料加以出版所谓的线上资料化出版,是指传统的出版或散播电脑病毒的行为人根本不知道受害人在哪里,范围有多大,就是在此无特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才显示病毒巨大的杀伤力。因此电脑病毒的散播除了对特定受害人足以构成毁损罪外,亦应考虑公共危险方面立法,对行为人以危险犯方式处罚。至于其他破坏或瘫痪电脑网路的正常运作,例如电子邮箱被炸,以及骇客的非法进入及入侵间谍活动电脑服务的盗用,许多国家早已立例处罚,但在本澳,有关行为仍未是刑法上所禁止的行为。至于量方面的改变,我们不妨试想在网上散布诽谤及色情的言论,以及侵害私隐权的行为,事实上我们立即可认定相关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内的诽谤罪对儿童展示散播色情罪以及侵入私人生活罪。因此,上述行为在本质上并不是新的,但因其在网路上,其中解决方法可以是透过各国订立司法互助计划共同解决。然而,既然互联网是跨国性的,或许建立个单的互联网组织,使各国的网上成员,共同遵守同部的网路法内的权利及义务亦为可行的解决方案。立法或是修法上述强调电脑犯罪在犯罪类型上可界定为质及量上的改变,这种观察在立法政策是很重要的,因为若犯罪类型是在本质上改变时,需要制订新的法例及条文,若只是数量方面的改变,就可以在现在的法律基础下对法规作出相应的修改。若未根本掌握及了解这种新犯罪型态的质及量,就没有可能作出有针对性的相关法规,所订立的法规不但达不到预期效果,徒劳无功之余,可能造成恶法亦法之境况。除此以外,电脑犯罪所涉及的财产损失通常较为巨大,应特别注意里面的资料,即主观上磁片的具体效用已丧失,这就构成刑事毁损。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制造或散播电脑病毒的行为人根本不知道受害人在哪里,范围有多大,就是在此无特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才显示病毒巨大的杀伤力。因此电脑病毒的散播除了对特定受害人足以构成毁损罪外,亦应考虑公共危险方面立法,对行为人以危险犯方式处罚。至于其他破坏或瘫痪电脑网路的正常运作,例如电子邮箱被炸,以及骇客的非法进入及入侵间谍活动电脑服务的盗用,许多国家早已立例处罚,但在本澳,有关行为仍未是刑法上所禁止的行为。网路法的制定所遭遇到的困难司法管辖权许多国家已着手制定有关互联网的法规。在年月日德国颁布和实施的全球第部网路单法,即联刑轻重方面。无论立法及修改,制定有关互联网法律都是必要及急切的法律论文网路犯罪。网上著作权问题根据本澳新修定的著作权法第号法令第条之规定,有著作权的产品是指原创作品,即作品是来自作者本人之创作成果,而非属纯粹将他人创作之全部或部分当作所出者。行为人若不遵循现行的著作权规范,是可能因而负担刑事罪责以及民事赔偿责任。在新著作权法内,立法者已把电脑程式,资讯资料库列入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同法第条。的出现,为人类提供了个新的著作方式,然而在网上容易复制公开散布及流通的特性,确实产生了不少侵害著作权的问题。在此,必须强调的原则是有著作破壤例如输入病毒电子邮箱被炸等等。现行法律规范情形年开始实施的澳门刑法典,己对些在电脑上发生的负面行为作出规范,主要是制定了第条资讯诈骗以及第条以资讯方法作侵入。第条资讯诈骗法条的建立,处罚了些行为人以资讯的手法去侵害他人的财产法益的行为,例如行为人透过网路侵入银行的电脑系统,篡改程式或记录资料,增加自己帐户里的存款数额,继而在自动提款机内把款项提出来。在未制定这条文之前,把上述行为界定为传统的偷窃罪诈骗罪或伪造文件罪,都是有困难的。因为在刑法第条偷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是取去别人的动产,而在刑法第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诡计使人在些事实方面产生或受欺骗,而上借着的传输速度,渗透性隐密性和国际性,引出不少法律上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并不能单单适用固有的法律就可以解决。这就是量方面的改变对现行刑法所造成的冲击。电脑犯罪的定义究竟甚么叫电脑犯罪学说上有广狭义的说法。其实电脑只是人类生活工具之,行为人必然是利用它的特性而作出侵害行为,所以我们将电脑犯罪定义为凡直接或间接操作电脑或以进入网路方式,利用其特性,实现侵害他人法益的结果。当然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可以是财产性的或非财产性的。电脑犯罪的般形态电脑罪案可大致归类为以下的形态电脑服务盗用非法进入及入侵在此值得提的是观的要件。以别人名义在网上发表诽谤言论,应如何处罚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事诽谤罪,而受害人还可依民法第条向行为人请求因姓名权被侵害的损害赔偿。网路服务提供者简称的刑责美国法院曾在案例中,判决网路服务提供者及电子报告栏的站长应对网上的诽谤言论负上辅助侵害的责任,这无形中加重了他们在刑法上之注意义务。究竟网路服务提供者及电子报告栏的站长容许网路使用者的侵权行为之结果的实现,是否为刑法第条的不作为犯或不作为犯的帮助呢刑法第条,法人可在例外情况下负上刑责按照刑法的理论,网路服务提供者及电子报告栏的站长因自己行为引致发生定结果的危险,必须负防止其发利用网路作为行销以及出版的方式之。在著作权法第条第款项规定在资料编排之准则上或在内容选择方面属原则之资讯资料库及其它汇编是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因此,未经授权将在网上具原创性的资料出版亳无疑问是侵权行为。所谓具原创性,是指作品或资料上载有作者的情感或所表达的中心思想,例如摄影师所拍的照片笑话等,而日常新闻,纯资讯性报导及官方作品当然非原创作品。就算著作权人主动地将著作在网上公开,他只是在行使其著作公开发表权,并非表示其拋弃他的著作权利,因此假若将网上已公开具原创性的资料加以出版,亦是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除此以外,虚拟世界的出现,扩阔丰富,便利了我们日常的生活,它本身就有其存在的价值,而在其上即时资刑轻重方面。无论立法及修改,制定有关互联网法律都是必要及急切的法律论文网路犯罪。网上著作权问题根据本澳新修定的著作权法第号法令第条之规定,有著作权的产品是指原创作品,即作品是来自作者本人之创作成果,而非属纯粹将他人创作之全部或部分当作所出者。行为人若不遵循现行的著作权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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