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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最新版2022年6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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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最新版2022年6月1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应当按照规定记载湿地的地理坐标空间范围类型面积等信息。第十条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般不得超过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第十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国家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公开修复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第十条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般不得超过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第十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国家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国务院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湿地资源状况自然变化情况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确定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要求。第十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第十条红树林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海洋灾害风险等级较高地区濒危物种保护区域或者造林条件较好地区的红树林湿地优先实施修复,对严重退化的红树林湿地进行抢救性修复,修复应当尽量采用本地树种。第十条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对退化泥炭沼泽湿地进行修复,并根据泥炭沼泽湿地的类型发育状况和退化程度等,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第十条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批准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条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章总则第章湿地资源管理第章湿地保护与利用第章湿地修复第章监督检查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十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湿地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国家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第十条办理自然资源权属登记涉及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记载湿地的地理坐标空间范围类型面积等信息。第十条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十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湿地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国家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最新版2022年6月1日生效。第章湿地修复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第十条红树林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海洋灾害风险等级较高地区濒危物种保护区域或者造林条件较好地区的红树林湿地优先实施修复,对严重退化的红树林湿地进行抢救性修复,修复应当尽量采用本地树种。第十条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对退化泥炭沼泽湿地进行修复,并根据泥炭沼泽湿地的类型发育状况和退化程度等,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第十条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批准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条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最新版2022年6月1日生效。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公开修复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第十条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保护措施。经依法批准在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可能对水生生物洄游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第十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因地制宜采取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第十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滨海湿地的管理和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应当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减轻对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第十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湿地的管理和保护,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第十条红树林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湿地......”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第十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全国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湿地分级分类监测预警生态修复等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标准并备案。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湿地名录制定相关标准等提供评估论证等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最新版2022年6月1日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第十条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第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第章湿地修复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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