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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对于我国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思考(1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7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4 19:53

《对于我国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思考(1篇)》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并应听取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日本公司更生法第条规定,在法院对重整计划做出裁定时,管理人公司债权人股东因更生而负担债务者或提供担保者,以及监督公司业务的行政官署法务大臣及财政大臣,可以就更生计划的认可或不认可陈述意见。笔者认为,无论正常批准重整计划还是强制批准重整计划,都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但在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情况下,反对重整计划的债权人人数更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法院在批准计划前,通知所有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对重整计划持反对意见的人,通过举行听证会或开庭审理的方式,给各方对重整计划所涉的权益调整和商业判断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并且在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发表意见,弥补法院商业判断知识和经验的不足,这是种体现程序公正的制度安排。由于在重整计划批准后,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给当事人提供上诉或者复议的救济途径,因此......”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适用于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形,也就是说至少要有个表决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二确立了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充分保护原则我国企业破产法第条第款第项确立了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充分保护原则。担保物权作为最有力的增强信用的手段,其在破产重整中的待遇将直接对担保制度的运行产生影响。如果担保物权在企业重整中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将使担保债权人减低对担保物权的信任,从而使债务人信用的获得更加困难,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因此,给予担保债权人充分的保护,是在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应当确立的重要条件。美国破产法第条规定了三种可以充分保护担保债权的可选择的处理方式担保物权按照被承认的数额保留在担保物之上,无论该担保物是由债务人持有还是转让给他人,并且债权人得到的延期清偿的支付总额,不少于担保债权的数额并且其在重整计划生效当日的价值至少等于担保权益的价值......”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其中以美国破产法的规定最为详尽,共规定了项之多的条件。通过对比外国立法例,分析我国立法关于正常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可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批准条件不明确对我国立法关于正常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与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进行比较,可以看出,立法者似乎对强制批准的条件比较注重,规定了相对较多的要求,而对正常批准的条件则规定得十分简陋。企业破产法第条第款仅规定,法院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批准。但对于符合本法规定到底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则不甚明确,有待于进步的解释。也许立法者认为,各表决组都通过了重整计划,则意味着根据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判断,重整计划对债权人有利,法院没有再为反对者提供保护的必要。但是,多数人的判断有时未必是正确的,同时,不能因多数人的接受而给其他债权人带来不公平的损失。特别是在重整计划的通过是以不正当的方式达到的......”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担保权充分保护原则,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公平对待同表决组成员原则,可行性原则等,但是我们仍能发现其中存在的疏漏。由于我国破产上重整制度的引入,主要是借鉴美国法,因此,我国破产法对强制批准条件的几个相关问题的不同对待,都可以从与美国法的比较中,得出合理的结论。确立了最低限度接受原则至少有个或几个权益受到损害的表决组已经接受了重整计划,法院才可以批准重整计划。这项要求可以称为最低限度接受原则。如果没有任何个表决组接受该重整计划,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就带有专制色彩。这个条件的设置,可以在定程度上体现对债权人意思的尊重和权利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于法院滥用重整计划批准权的种制约。对于至少有多少表决组已经通过了重整计划法院才可以给予批准,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破产法第条要求至少有个受损害的表决权组接受了重整计划,德国支付不能法第条要求有过半数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三关于正常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所有债权人都具有约束力。通过批准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关键是要设立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标准,作为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时必须遵循的条件。法律设立重整计划的批准条件,方面是给法官决定是否批准重整计划时,提供法律基准,避免法官的恣意,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保证重整目标的实现。有学者指出,正常批准的立法旨趣在于防范关系人会议多数决之滥用,由法院以超然立场,再次审核,俾重整计划能符合公正合理之要求,以维护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股东之权益。另方面,这些条件确定了个债权人和股东根据重整计划可以得到的利益的底线,给当事人进行重整计划谈判提供了基础,甚至为法院外的重组提供了谈判的基础。因此,重整计划的批准条件在法院之外也有重要的影响。正常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其重点是为各表决组中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提供保护......”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债权人平等受偿,是破产法上的项基本原则,是使破产程序作为种集体性的债务清理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平等对待同表决组成员原则要求,处于同表决组的债权人应该得到平等的按比例的清偿。得到平等对待是债权人的重要权利,当然也是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之。该原则不妨碍具有更高清偿顺位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也不妨碍债权人自愿接受更低比例的清偿。美国破产法第条规定,对特定种类中的每项债权或权方面,强制批准制度解决了谈判僵局问题,大大减少了交易费用,使重整计划的形成更有效率。强制批准是对债权人自治的种限制或否定,法院更深地介入到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调整,其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比正常批准的影响要大得多,所以也就需要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为债权人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避免司法权力的滥用或误用。我国立法对强制批准条件花费了较多的笔墨,对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定的保护......”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其中或者这用语表明,只要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那么,即使重整计划所规定的清偿比例少于清算清偿比例,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也没有反对的理由。因此,我国立法应当在明确规定正常批准的条件的同时,应当把正常批准条件对债权人的保护也适用于强制批准的情况下对持反对意见的个人的保护。四没有确立绝对优先规则美国破产法第条规定了针对无担保债权类别进行强制批准的条件,美国学者将此规定称为绝对优先规则。绝对优先规则的适用,是要求如果个次级类别可以得到定的清偿,那么方案就必须向持反对意见的类别提供全额的清偿。它主要适用于无担保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它确立了普通债权人和股东间在重整计划中分配利益的顺序,即重整计划应保证,在普通债权人得到完全清偿前,股东不能得到任何清偿......”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并将出售担保物的收益作为担保物,然后根据或规定的方式对出售的收益进行处理。担保人的权益可以通过债务人提供确实等价物来实现。至于是否构成确实等价物,可从两方面来判断是替代的担保能否完全偿还债务人,二是债权人受到清偿的可能性。美国破产法上的这些规则,对于理解与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具有定的借鉴意义。三没有对持反对意见的个人提供保护在美国破产法上,根据第条的规定,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前提条件是重整计划首先要符合正常批准的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后,法院才能按照强制批准要专门适用的规则,对持反对意见的组进行强塞。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正常批准的条件语焉不详,所以在强制批准时也就没有首先要符合正常批准的条件的问题。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强制批准条件只对持反对意见的表决组提供保护,而对持反对意见的个人不能提供必要的保护。例如,我国企业破产法第条第款第三项规定按照重整计划草案......”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对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的保护就更为必要。二没有规定目的正当原则目的正当,是指重整计划的制定系出于善意或基于正当的目的。美国破产法条要求,重整计划是善意提出的,不是通过法律所禁止的手段提出的。尽管主观善意或者目的正当的含义具有模糊性,但仍有些标准可以遵循。例如,美国破产法第条款规定不论本条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如果重整计划的重要目的是为了避税或者避免年证券法第五条的适用,应政府机构利益当事方的请求,法院不能批准重整计划。美国学者指出,如果重整计划的提出只是为了避税或者避免取消抵押品回赎权,或者是基于虚假的信息披露,可以根据缺乏善意为由拒绝批准。他还指出,如果个债权人为了使重整计划制定人提出个特定的计划而对其进行了贿赂,那么即使该计划的其他方面是可以批准的,法院也不能批准该计划。我国立法对此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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