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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最新版2023年3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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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最新版2023年3月1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预备役军士军衔设等衔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级军士长级军士长级军士长;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级上士级上士;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列兵。第十条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预备役军官分为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分别授予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军衔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军衔。预备役军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条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以预备役人员任职岗位德才表现服役时间和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条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第十条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降低其预备役军衔等级。依照本法规定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相应取消其预备役军衔;预备役人员犯罪或者退出预备役后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衔。第章待遇保障--第十条国家建立激励与补偿相结合的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制度。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服役津贴;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任务津贴。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和伙食交通等补助;其中,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条预备役人员参战......”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不适合继续服预备役的;因伤病残无法履行预备役职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服预备役满本衔级最低年限或者达到最高年龄,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满规定年限或者达到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退出预备役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法采取国防动员措施要求的;正在参战或者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涉嫌违反军队纪律正在接受审查或者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的,预备役人员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预备役。第十条预备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服预备役未满本衔级最低年限,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未满规定年限,本人要求提前退出预备役,经教育仍坚持退出预备役的;连续两年部队考核不称职的;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时间为下达退出预备役命令之日。第十条批准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权限,与批准晋升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拒绝逃避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预备役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其相关待遇。第十条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违反纪律的,由部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服役津贴;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任务津贴。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和伙食交通等补助;其中,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条预备役人员参战,享受军人同等医疗待遇;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军队相应医疗待遇。军队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为预备役人员提供优先就医等服务。第十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军队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条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其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和慰问。--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预备役人员家庭提供援助服务。第十条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因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第十条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第十条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预备役军官军衔设等衔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部队相应岗位职务。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满规定年限,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预备役军士。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根据预备役人员工作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预备役人员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协助做好预备役人员工作。第条国家加强预备役人员工作信息化建设。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预备役人员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条预备役人员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第十条预备役人员在履行预备役职责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组织和个人在预备役人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章预备役军衔第十条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最新版2023年3月1日生效。第十条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为预备役人员征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帮助解决困难,维护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因被征召,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预备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核实,并经部队批准,可以暂缓征召患严重疾病处于治疗期间暂时无法履行预备役职责;家庭成员生活不能自理,且本人为唯监护人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女性预备役人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正在被监察机关调查,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转服现役。预备役人员转服现役,由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预备役人员转服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改授相应军衔任用相应岗位职务,履行军人职责。第十条国家解除国防动员后,由预备役人员转服现役的军人需要退出现役的,按照军人退出现役的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转服现役的,部队应当安排其返回,并通知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所在单位。第十条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服预备役未满本衔级最低年限或者未达到最高年龄,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未满规定年限--或者未达到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的......”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军队相应医疗待遇。军队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为预备役人员提供优先就医等服务。第十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军队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条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其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和慰问。--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预备役人员家庭提供援助服务。第十条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因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第十条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第十条预备役人员应当落实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第章征召第十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部队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并通报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所在单位。预备役人员接到征召通知后,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尚未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未经部队和预备役登记地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的,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原地待命。第十条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条预备役人员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第十条预备役人员在履行预备役职责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组织和个人在预备役人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章预备役军衔第十条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最新版2023年3月1日生效。第章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第十条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坚持院校教育训练实践职业培训相结合,纳入国家和军队教育培训体系。军队和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第十条预备役人员在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前,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应的教育训练。第十条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达到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的训练要求。年度军事训练时间由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根据需要确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对预备役人员实施临战训练,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接受临战训练。第十条预备役人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履行预备役职责的能力。--第十条对预备役人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部队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其预备役军衔晋升职务任用待遇调整奖励惩戒等的依据。预备役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通知本人和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以及所在单位,并作为调整其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和评定职称等的依据之......”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列兵。第十条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预备役军官分为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分别授予预备役指挥管理军官军衔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军衔。预备役军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条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以预备役人员任职岗位德才表现服役时间和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条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第十条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降低其预备役军衔等级。依照本法规定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相应取消其预备役军衔;预备役人员犯罪或者退出预备役后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衔。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根据预备役人员工作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预备役人员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协助做好预备役人员工作。第条国家加强预备役人员工作信息化建设。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预备役人员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预备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预备役人员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罚。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的,依法予以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款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第十章附则--第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人员服预备役的,适用本法。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同时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第十条预备役人员应当落实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第章征召第十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部队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并通报其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所在单位。预备役人员接到征召通知后,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尚未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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