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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最新版2024年9月5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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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最新版2024年9月5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第百十条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依法履行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第百十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第百十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百十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百十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第百十条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十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条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条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第十条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第十条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条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国家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第十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第十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十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十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第十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第十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第十条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第十条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第十条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第十条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十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第十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第章慈善捐赠第十条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公开募捐周期超过个月的,至少每个月公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个月的,至少每个月公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第十条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第十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第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第十章促进措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最新版2024年9月5日生效。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百十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第百十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百零条第百十条第百十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年至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第百十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第十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第十条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第十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个月的,至少每个月公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个月的,至少每个月公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第十条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第十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第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第十章促进措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第十条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第百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百十条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第百十条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第百十条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第百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日公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第十条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第章信息公开第十条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本条第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第十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第十条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日公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第十条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第章信息公开第十条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本条第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慈善组织登记事项;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十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第十条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第十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第十条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第十条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十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条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条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第十条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第十条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条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第十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第十条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第十条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第十条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第十条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十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第十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第章慈善捐赠第十条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第十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第十条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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