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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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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以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工程移交给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维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章运行维护第十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履行下列责任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评估地下管线运行状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地下管线监测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监控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及其所涉区域;建立地下管线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及时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并做好记录,及时修复破损管线更换老化管线补充缺失管线,--保持地下管线完好安全;制定地下管线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地下管线故障;地下管线发生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抢修后发生管线位置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抢修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信息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第十条地下管线需要废弃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并报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无法拆除的,应当进行安全处理并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开展老旧地下管线清理和改造。权属不明的老旧或者废弃地下管线......”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不得开工建设。第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年月日抚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目录第章总则第章规划第章建设第章运行维护第章综合管廊第章档案信息管理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市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视频监控等管道线缆管沟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第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属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辖区内地下管线相关建设和管理工作职责......”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第章规划第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城市管理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征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意见。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第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线书面申请。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第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第章综合管廊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城市道路建设,稳步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第十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档案信息资料。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料修改补充录入本单位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在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个月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修改后的专业图等档案信息资料,同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档案信息资料。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移交报送的档案信息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及地下管线综合档案信息系统录入要求。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规划建设且依法应予拆除的地下管线,应当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认定为合法建设的,或者可以补办规划手续的地下管线,移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补测补绘,并依法报送地下管线坐标标高以及走向等档案信息资料。未建档地下管线权属不明,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清理改造予以保留,并组织补测补绘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录入地下管线综合档案信息系统......”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既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求,将所属管线逐步迁移至综合管廊。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的施工许可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第章规划第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城市管理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征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意见。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第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线书面申请......”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损坏地下管线;--擅自占用迁移接驳地下管线;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堆放或者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涂改损坏覆盖擅自移动擅自拆除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第章综合管廊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城市道路建设,稳步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城市新城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综合管廊。老城区改造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尚不具备综合管廊建设条件的,应当逐步将架空线路改造为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当统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需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志等设施。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国防动员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对未来基础设施容量地下管线入廊敷设和引出支线的需求,并兼顾海绵城市建设人民防空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为地下管线入廊敷设预留空间容量和接口。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专业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已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区域......”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地下管线监测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监控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及其所涉区域;建立地下管线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及时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并做好记录,及时修复破损管线更换老化管线补充缺失管线,--保持地下管线完好安全;制定地下管线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地下管线故障;地下管线发生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抢修后发生管线位置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抢修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信息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第十条地下管线需要废弃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并报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无法拆除的,应当进行安全处理并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开展老旧地下管线清理和改造。权属不明的老旧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改造或者拆除封填。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损坏地下管线;--擅自占用迁移接驳地下管线;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堆放或者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城市新城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综合管廊。老城区改造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尚不具备综合管廊建设条件的,应当逐步将架空线路改造为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当统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需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志等设施。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国防动员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对未来基础设施容量地下管线入廊敷设和引出支线的需求,并兼顾海绵城市建设人民防空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为地下管线入廊敷设预留空间容量和接口。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专业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已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全部入廊;对于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既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求,将所属管线逐步迁移至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工程移交给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维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章运行维护第十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履行下列责任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以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十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查询城市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综合档案信息系统咨询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建设区域及其毗邻区域既有地下管线现状,形成现状资料送既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确认,制定既有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查明地下管线现状。建设单位应当向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主体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协助和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并在路口预留地下管线过路通道。新建改建城市住宅设置的阳台露台污水管道,不得接入雨水管道。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期限,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期满或者挖掘施工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由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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