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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陇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最新版2024年8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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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最新版2024年8月1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适时依法调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现有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经治理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第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其他多元化补偿方式,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的动态监--测,依法公布相关基本水文资料;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出水水质的监测。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城市和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对出水水质进行实时监测,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次饮用水出水水质监测信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的监测,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次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监测信息。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商做好跨行政区域之间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建立重点流域跨界断面饮用水水质监测保护机制。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农业工业等污染进行有效防治。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降低农业面源污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需要向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增设公益性岗位,确定专人对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日常巡查管护,清理整治水源地附近环境......”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对因防洪需要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进行的筑坝围堤活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源稳定性影响和水源补给措施等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施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道路桥梁等建设防护隔离及应急池导流槽防撞墙等事故应急处置设施,设置警示标志,并依法管理。第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定后,公安机关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为运输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船舶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限行标志。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装载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工具不得驶入限行区域;确需驶入的,应当报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承运单位应当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通行时,审批机关应当派员现场监督引导。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区域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开展人工培育的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天然林等生态保护措施的建设,并确定管护单位。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安装监控设备,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巡查机制,全面掌握水源地环境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处置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对级保护区应当每日巡查次,对级保护区应当每月不少于次巡查,对准保护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次巡查。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饮用水水量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源稳定性影响和水源补给措施等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施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道路桥梁等建设防护隔离及应急池导流槽防撞墙等事故应急处置设施,设置警示标志,并依法管理。第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定后,公安机关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为运输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船舶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限行标志。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装载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工具不得驶入限行区域;确需驶入的,应当报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承运单位应当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通行时,审批机关应当派员现场监督引导。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区域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开展人工培育的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天然林等生态保护措施的建设,并确定管护单位。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安装监控设备,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巡查机制,全面掌握水源地环境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处置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对级保护区应当每日巡查次,对级保护区应当每月不少于次巡查,对准保护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次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需要向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增设公益性岗位,确定专人对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日常巡查管护,清理整治水源地附近环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的动态监--测,依法公布相关基本水文资料;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出水水质的监测。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城市和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对出水水质进行实时监测,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次饮用水出水水质监测信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的监测,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次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监测信息。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商做好跨行政区域之间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建立重点流域跨界断面饮用水水质监测保护机制。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农业工业等污染进行有效防治。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和农村饮用水供水工作,指导城市水源工程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使用办法并监督实施;对农业生产,渔业船舶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财政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公安教育文广旅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第条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与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相衔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第十条市县区实行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第第第项规定,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利用废弃井排放污水,设立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第项规定,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堆放医疗垃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照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反第项规定,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及清洗器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项规定,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协助做好相关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组织建设污水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运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农村生活污水具备集中收集条件的,应当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不具备集中收集条件的,应当因地制宜建设模块化或者小型收集处理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第十条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县区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并报告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饮用水供水单位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设--施不能安全可靠运行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十条对饮用水水源地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先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治理......”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第第第项规定,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利用废弃井排放污水,设立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第项规定,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堆放医疗垃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照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反第项规定,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及清洗器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项规定,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组织建设污水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运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农村生活污水具备集中收集条件的,应当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不具备集中收集条件的,应当因地制宜建设模块化或者小型收集处理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第十条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县区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并报告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饮用水供水单位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设--施不能安全可靠运行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十条对饮用水水源地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先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治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确定后的污染责任人承担......”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或者开展区域联网供水,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寻新的水源地,根据区域发展要求,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重要河道湖泊山泉山涧水水井作为备用或者规划饮用水水源。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公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面图。界标和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图形标志标准。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防护等设施,由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移动盗窃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等设施。第十条新建公路铁路桥梁输油输气管线输变电工程通讯工程等基础设施,不得穿越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就项目实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进行专题评价,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范建设项目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千米,下游不小于百米,两岸纵深不小于十米,但是不超过集雨范围。湖库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径百米范围的区域,但是不超过集雨范围。水窖水源保护集水场地区域。井水泉水等水源地取水口周边十米至十米范围。第十条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利用废弃井排放污水;设立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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