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三我国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之检讨和建构 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进步深入,很多学者认为近现代西方刑法思想中的刑 罚个别化理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而在我国传统理论中却作明文规定。大陆法学者般认为,使国民的规范意识觉醒和得到强化这所 谓积极的般预防目的......”。
2、“.....如 果再进步考虑般预防目的,那就是为了获得威吓般人而达到抑制犯罪的威 慑效果消极的般预防。但是,„„无论是在宪法还是在刑事政策上都是值得 怀疑的。因此,对于积极的般预防效果,国外学者般认为只要对行为 人处以相当于责任之刑,即被认为能够实现规范稳定的效果,而没必要再在 责任决定之刑的基础上根据般预防的需要加重对犯罪人的处罚......”。
3、“.....刑罚不只是种维持社会同性的工具,而已经是 这种维持本身。尽管可以把对社会的或个人心理的结果的种种希望例如维护或者 确证对法的忠诚与刑罚联系起来。但是,刑罚已经不依赖这些结果,而意味着 种自我确认。而作为消极的般预防,则更为德日学者所不采,其理由是 其既无法律根据又无可确证的实际效果。 就个别预防而言......”。
4、“.....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帮助犯罪人 重返社会应是国家应该承担的项与处罚犯罪人相对等的义务因为作为犯罪人, 则已经因为其犯罪行为而承担了国家和社会对其施加的社会责任作为 刑事政策基础的人道主义,并不是具有同情心的个别人的理想主义的事情,而是 整个社会对犯罪的责任的问题,对违法者的关心并不是什么恩惠和怜悯,而是福 利国家的强制性任务......”。
5、“.....刑事司法已不在被理解为实现公正的过程, 而是被理解为主管机关以不同的方式方法对犯罪人给予帮助的社会任务。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般均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对犯罪人将来生活的影响或犯 罪人的改善更生等量刑的重要目的。当然,尽管这些规定显得较为笼统,在 实践中也常会出现对犯罪人是适用较长自由刑还是较短自由刑因此,无论如何......”。
6、“.....而最多只能说明在刑 罚的最后量定上,责任主义不是唯必须考量的原则,基于预防考虑而对犯罪人 处以低于责任之刑的目的主义已对责任主义统天下的地位有所动摇。正如有的 学者所说,可以说现今量刑论中......”。
7、“.....中德日量刑基准之比较研究 关键词量刑基准刑事责任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 内容提要在德日刑法中,受责任主义的规制,责任为刑罚规定了前提和界 限,基于预防方面的考量不能僭越责任程度所决定的刑罚。相比之下,中国现行 刑法的量刑基准理论与之虽貌合实神离,因为作为其量刑基准的刑事责任的大小 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评价的加权之值......”。
8、“.....欲求我国量刑基准理论在逻辑上更为科学合 理,在价值取向上彰显现代刑法之人权保障机能,则必以改善现行刑事责任理论 体系为前提。改造的重点在于纠正将责任评价与刑罚量定混为体的做法,将之 予以分离,使之各得其所。作为犯罪后果负担的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严重性程 度来决定......”。
9、“.....而只能在刑罚最后量 定时做有利于犯罪人更新改造之缓和考量。 刑法学上的量刑基准词,般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第种含义是 从量刑原则的意义上说的,即在对犯罪人进行量刑时,刑罚应建立在何种基础之 上,它对责任与预防或报应与功利因素应进行何种程度的考量。这种用法 多见于德日等国家刑法理论中,从此意义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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