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而根据行为当时的意识状态,可能认定 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意大利刑法典对醉酒和麻醉品中毒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意大利学者对这 问题作了较多论述,值得重视。杜。帕多瓦尼写道对醉酒和麻醉品中毒应按下列不同情况, 分别处理 如像责任要素说所说的那样,假定责任能力是各个犯罪的责任的要素......”。
2、“.....会失去以它为独自的责任的要件的意义。因为人格 是统的,对单的行为人的行为承认责任能力,对其他的行为不承认责任能力不应当 允许。刑法典,例如,对刑事未成年人,用不着进入各个行为责任的有无程度的判断, 即否定责任刑法第条,因为这种情况是离开其他责任要件独立的要件即显示是责任的前 提条件等理由,所以认为责任前提说是妥当的。因此......”。
3、“.....在刑法上不应当承认。与此相反,大冢仁认为 作为责任能力基础的生物学的状态常常不是成不变的。再者,实际上对种刺激表示异 常的反应,由于暴行伤害等的歇斯底里患者也存在。这样的人,对该刺激的行动虽然应当 否定责任能力,但对其他犯罪,并非不能肯定责任能力。而且,刑法中的责任判断......”。
4、“.....是应当以对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的人格的非难为内容的。这样, 责任能力也应当就该行为认定问题,从而,看作责任的要素是妥当的。 责任能力究竟应当是责任要素还是责任前提,看起来各自说明都有定的道理,但我们 认为,比较起来还是责任要素说为妥。所谓前提,其实也可以说是前提条件,只是认为在地 位上,应当将责任能力放在故意过失等要素之前。就这点而言......”。
5、“.....泷川幸辰曾经指出在最般的意义上,责任就是法律上的非难,它由责任能力 责任条件按即故意过失对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三部分组成。这里既将责任 能力作为责任的构成要素,又在诸要素的排列上放在首位,可以作为我们的观点的佐证。但 责任前提说否定部分的责任能力,难以赞同。因为它脱离世界各国立法的实际。世界上不少 国家对刑与神经症......”。
6、“..... 二喑哑者 关于喑哑者的刑事责任,在很多国家的刑法典中并未提及,但也有些国家的刑法典作 了规定。例如,日本刑法第条曾规定,喑哑者的行动不处罚或减轻刑罚。韩国刑法第 条规定,聋哑人的行为,得减轻处罚。意大利刑法典第条规定,处于聋哑状态的 人在实施行为时因其残疾而不具有理解或意思能力的,是不可归罪的......”。
7、“.....德日等国刑法理论通常在责任论中予以研究,近 些年来,学者般认为它包括以下几个问题责任能力的基本理论二无责任能力与限 制责任能力三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本文拟对上述三个问题,依次分别加以比较研究。 责任能力的基本理论包括责任能力的概念本质地位和存在时期......”。
8、“.....学者之间所作的解释也有所不同。德国著名 刑法学家李斯特写道对特定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罪责非难,认为其行为是有责的先决条件 是他具备正确认识社会要求并以该认识而行为之般能力。立法和刑法科学中将该能力表述 为责任能力。可将其简称为社会行为能力,也即符合人类共同生活需要的能力。只有当 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该能力......”。
9、“.....前苏联学者 别利亚耶夫等认为责任能力„„是指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能够清醒地认识和 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苏维埃刑法认为,只有对有责任能力者才 能够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日本学者西原春夫说有责性的第要件,是行为人 有责任能力,换言之,是行为人有足以负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如前所述......”。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