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认 为,如果物不能证明是谁所有,所有权归属不明,但同时坚信其定 为有主物,这是很勉强的。当然,宽先生对遗失物所下的定义,我们认为,遗 失物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 第,须为有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而 现却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同时,只有动产才会遗 失,不动产不存在遗失问题......”。
2、“.....有人认为动产尚须为法律所不禁止的流通物,否则不属遗失物,我们认为不妥。 因为即使枪支遗失,它也仍是遗失物,只不过对这特殊的遗失物要作 特殊处理而已。 第二,须占有人丧失占有。占有状态是否丧失,应依客观情形及社 会观念而定,仅于时不能实现管领力,不能称为丧失占有。如手上的 物品从高楼落下,自家动物进入他人领地,应允许所有人或占有人寻回......”。
3、“.....占有的丧失,是否由于占有人的疏忽,在所不问。直 接占有人或占有辅助人抛弃占有物而未经占有人或其主人同意,对间 接占有人或主人而言,均属丧失占有。在城市人群拥挤之处失落般物 品,可以断定马上构成遗失。 第三,须无人占有。即该物不为任何人所占有,其原因也在所不问。 在此有三种情形值得注意第,所有人忘置于他人住所宾馆出租 车上的物品仍属有人占有......”。
4、“.....他们也成为遗忘物品的占有人 第二,盗 众福利,而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可认为是维持公共秩序促进公众福利的 职务行为,而非私人行为在车船飞机建筑物及非供般公 众通行场所拾得物品的人,应将该物品交与运输人住户人承租人或 有监督义务的人,该运输人住户人承租人或有监督义务的人为拾得 人......”。
5、“.....拾得人将拾得物 遗失后,可向新拾得人认领遗失物,从而恢复其拾得人身份。我们遗失物制度研究 关键词遗失物报酬请求权遗失物所有权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立法基于对拾金不昧的误解,未规定拾得人 的报酬请求权和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另外规定无人认领 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6、“.....才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罗马法不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也不规定拾得人可附条件取 得所有权。在日尔曼法中,拾得人应向有关机关呈报,如不呈报,就构成 刑事上的隐匿遗失物罪。有关机关在得到拾得人的呈报后,应当催告遗 失人呈报遗失事宜,在遗失人认领遗失物时,则将原物交还遗失人,但 遗失人必须向拾得人支付定的报酬。在有关机关催告后......”。
7、“.....则该遗失物由国家寺院和拾得人按照法律规 盗赃物是原占有人丧失占有之物,但盗赃物仍在盗赃实施人控制 下时,对原占有人而言不是遗失物。若盗赃实施人又丧失占有,则对原 占有人而言,盗赃物变为遗失物第三,误取误占物,即因取走而占 有他人之物虽然可以构成侵权行为,而且使误取误占物脱离了原主的 占有,但却立即被误占人占有......”。
8、“.....由遗忘物盗赃物误取误占物不是遗失物可知,遗失物必有原占 有人丧失占有的情形发生,有个阶段该物品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遗 失物采取的是占有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盗赃物误取误占 物的占有变动是衔接的,其占有变动过程中不存在无人占有的状态,即 系占有占有,后占有的产生导致了前占有的丧失,这是区别 遗失物与这三种物的关键之所在......”。
9、“..... 有刑法学者认为,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形下,对侵占遗失物情节严 重的行为不予定罪有欠公允。陈兴良先生认为在国外或其他地区刑法 与民法上并无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应作扩张解释,将遗忘物与遗失 物认为是同物,侵占遗失物拒不交出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定罪。 我们认为,这观点并不妥当。 遗忘物指物主遗忘于他人私宅或车船飞机上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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