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另外,最 高人民法院在年月制定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代理的规定。 香港的法律由三部分组成。部分是根据年南京条约香港割 让给英国后,义律英国的全权大使宣言中承认适用原有中国的法律 和习俗。部分是根据年通过的英国法律适用范围条例的范 围,适用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英国的成文法须由英国或香港立法 机构通过的,适用于香港。另部分是由香港立法机构通过的成文法。香港的代理法主要是判例法,也有成文法,例如货物代理商条例等。 二内地代理法与香港代理法基本内容比较 内地代理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及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 四章第二节,该节的基本内容有代理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代理的种类......”。
2、“.....但对此原则的限制情形则 不尽相同。内地的限制般说来是由合伙协议明确规定如果合伙 协议没有明确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利范围,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 全部决策和执行活动。香港的限制除了合伙人协议限 制之外,尚有如下四种情形关于特定的事项,有些合伙人不具有 代理权。比如,合伙经营若不属商业性质,例如专业合伙,个合伙中国内地与香港代理法比较研究 代理的概念与法律渊源比较 概念不定能精确地反映事物的性质与全貌,但是各种科学包括 法律科学以及立法本身,都离不开概念。明确代理的概念,可以使人 对代理法有总体上的了解。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 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个概念性规定。根据这 个规定......”。
3、“.....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即产生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基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有的学者从代理法律制度角度阐述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 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成立合同或处置 财产的方式影响委托人与外人即关系以外的人的法律地位。 上述五个定义的共同点是,强调代理的特征是个人同意为另 个人办事。所谓事是指有法律意义的事。其中有三个定义提到代 理的当事人方是委托人,另方是代理人。有两个定义提到代理人 在委托人的制约下为委托人办事。有三个定义涉及到代理人可以影响 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或委托人与外人即关系以外的人的法律地位。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内地的代理概念与香港的代理概念有以 下不同内地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内地的代 理明确代理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 效力。香港的代理并不定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而只讲会影响到 委托人与他人的法律关系或法律地位内地代理的当事人有三方, 即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否则不构成代理关系。香港的代理关系 的当事人强调的是方为另方办事,并不必然直接形成三方的法律 关系。从这简要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个印象性的结论,即内地的 代理法所规范的范围较窄,香港代理法规范的范围较广。 内地的代理法律渊源有四个方面首先,最重要的是起民事基本 法作用的民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种法律制度。 从上述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代理有以下四个特征是代理指民 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民法通则第四章章名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 理......”。
5、“.....香港法律对代理没有概念式规定,学者对代理词所作的定义或 表达差别较大,以下列举五个定义 个人通过另个人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这就是代理。 代理是两个人之间的受托信义关系,其中个明示或默示同 意由另个人代表他办事,而那个人同样同意如此办事或者直接如此 办事。由别人代表办事的人为委托人。行动人称为代理人。委托人和 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都可称为第三人。代理是这样产生的受托信义 关系个人向另外个人表示同意那个人在他约制下,替他办事, 而那个人同意如此办事。个两厢情愿的关系,其中个人代理 人在另个人委托人的制约下,受托持有影响委托人的法律关系的 势力。代理是两个人之间具有以下特征的关系个人称代理人 在法律上被视为另个人称委托人的代表,可以以 于合伙经营者,应继续有效......”。
6、“..... 内地关于合伙代理问题,除了民法通则中有些原则性的规定外,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内地合伙法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 据两地合伙法律的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如下问题值得探讨。 代理人资格通常讲,所有的合伙人都是合伙和其他合伙人的代 理人。合伙内部关系的核心点即是合伙人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 而这种关系赖以形成的基础是合伙合同。在内地方面讲,合伙合同也 应符合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 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份合伙合同会因欠缺这些要 件,比如其中有的合伙人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基于这份合同 而存在于合伙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亦当然随之无效。香港方面,对待无 相应行为能力的合伙人的态度与大陆很不相同。根据普通法确立的原 则......”。
7、“.....方面,除 非未成年人在成年时或其后段合理时间内否定合同,合伙合同是约 束他的另方面,合伙并不因合伙人精神不正常而解散。代理的般 规则是,通过代理人所为行为的行为能力应与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能力相适应。面 又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带来过重的风险如何平衡能力不够的合伙 人与善意地与合伙作交易第三人的利益我们认为对外签订的合同可 以不约束能力不够的合伙人,但应约束其他合伙人。表见代理的般规则在这里可以适用。代理构成方式根据内地合伙法第条的 规定,合伙代理的构成方式有二是合伙人互相代理,各合伙人 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 伙企业事务„„二是委托合伙人或称推举负责人代理,„„也 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约定委托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 行合伙企业事务。 在香港,根据合伙经营条例第条第条以及早先的判例 ......”。
8、“.....合 伙经营条例第条明定就合伙经营的业务而言,每个合伙人 均为商号及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由于合伙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因而这种方式构成的代理为协议代理二是不容否认的代理,合伙经 营条例第条规定无论何人,如以语言文字或行为,自称为 商号的合伙人或明知而故意容许他人称其乃商号的合伙人者,须对相 信其为合伙而向商号给予信用之人士负合伙人之责任。两地在代理构 成方式上,有共同点,即都承认,原则上第合那么,在有未成年人或精神不正常的人充当合伙人时,代 理的情形又该怎样对未成年的合伙人来讲,他可以作被代理人,也可 以作代理人,只是当他成年时或其后段合理时间内可以否定这切。 对精神不正常的人来讲,视他作为代理人拟或委托人而有所不同如 果他作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对他有约束力,除非他可以证明在他 签订合同时,对方当事人知道他精神不正常......”。
9、“.....他授予的授权书无效,不论对方是否知道他精 神不正常。这就是说,精神不正常的人担任委托人的行为能力应小于 他本身采取行为的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能代理精神不正常的合伙 人采取行动。合伙商号的行为能力不能大于行为能力最小的合伙人的 行为能力。 在此问题上,我们认为两地的做法都不够理想,不论是内地不承 认无相应行为能力介入的合伙,还是香港不允许合伙人的能力大于他 最小能力合伙人的行为能力,都在显示法律特别保护智力年龄精 神状况未达合理状态的人,避免他人的行为给他引致过重的或不合理 的义务。但是两地都忽略了交易的对方当事人。如果对方对全体合伙 人都知情尚可坚持现行制度,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又该如何法律 是否可以方面避免能力不够的合伙人不承担不合理的义务,方行代理 法规是对特定范围的具体规定,与民法通则中代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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