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可研报告未予以说明重点化工生产装置计算机房控制室变配电站易燃物质仓库油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灭火设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有的对策措施设计对各类生产生活建筑物都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各建筑物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楼梯间形式宽度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建筑物有防雷防静电设施配电线路穿金属管保护在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丙类液体管道不穿过防火墙,其煤气管道如必须穿过时,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各建筑物及变配电室在建成投产后配备手提便携式干粉和灭火器及消火栓......”。
2、“.....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备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时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挪作它用。对生产建筑及库房建筑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耐火等级和建筑结构的要求进行建设。消防水管道材质为焊接钢管,原土直埋,环氧煤沥青加强级防腐。评价小结建设项目消防系统由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及消火栓组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本厂主要生产装置固碱车间及原料贮存区液碱贮存区火灾危险性类别均为丙类,产品固碱火灾危险性类别均为戊类,相应均需设置消防给水系统。除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外,还需在适当位置设置干粉灭火器数台。项目消防设计可满足安全条件的需要。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单元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单元安全检查表见表......”。
3、“.....表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依据评价结果及对策措施结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未明确相应责任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未明确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未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可研报告中未予以说明序号检查项目依据评价结果及对策措施结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可研报告中未予以说明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可研报告中未予以说明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可研报告中未予以说明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可研报告中未予以说明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条可研报告中未予以说明序号检查项目依据评价结果及对策措施结论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可研报告中未予以说明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可研报告中未予以说明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
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可研报告中未予以说明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可研报告中未予以说明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可研报告中未予以说明序号检查项目依据评价结果及对策措施结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9、“.....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可研报告中未予以说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可研报告中未予以说明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采取防尘防毒通风措施控制其扩散,使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可研报告中未予以说明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可研报告中未予以说明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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