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区别正犯与共犯,但不区别共犯内部的行为形态,前苏联刑法第条前民主德国刑法第条前匈牙利刑法第条以下前保加利亚刑法第条以下,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有学者认为,包括的共犯体系,实质上与统的正犯概念属于同种类,因为他虽然将共犯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但在量刑时并不以实行犯为转移,而是按照每个人实际参与犯罪的性质和程度来加以决定,这与统的正犯体系有共同之处。不过,国内有学者认为,前苏联东欧地区的刑法仍然重视实行犯与非实行犯的区别,只不过它在如何对共犯进行刑罚裁量的问题上与德日称的间接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都可以称之为间接正犯,换句话说,在统的正犯体系下,直接正犯和间接正握,还不能说全面。针对上述指责,有学者反驳认为,刑法中的共犯论其实要解决两个基本的问题是关于构成要件范围的问题,也就是在各种各样的共同行为中谁的行为具有可罚性的问题二是量刑的问题......”。
2、“.....判处适当的刑罚。关于第个问题,统的正犯原理在构成要件概念的解释论上也有意义,也就是放弃正犯与共犯的对立,肯定所有的共犯者都是正犯,在这种统的正犯体系下,不仅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人,而且对实行者的意思进行强化,以及对实行者进行援助的也是正犯。与正犯共犯分离体系不同的地方在于,在统正犯体系下,除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直接正犯外,正犯共犯分离体系下所念的解释论上也有意义,也就是放弃正犯与共犯的对立,肯定所有的共犯者都是正犯,在这种统的正犯体系下,法责任的程度根据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判处适当的刑罚。关于第个问题,统的正犯原理在构成要件概部分内容简介做法显然有违法治国思想其二,统的正犯概念必然脱离共犯从属性的限制,导致广泛处罚共犯的未遂其三,犯罪的本质仅从因果性和法益侵害角度进行把握,还不能说全面。针对上述指责,有学者反驳认为......”。
3、“.....也就是在各种各样的共同行为中谁的行为具有可罚性的问题二是量刑的问题,也就是根据各个共犯人的不法责任的程度根据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判处适当的刑罚。关于第个问题,统的正犯原理在构成要件概念的解释论上也有意义,也就是放弃正犯与共犯的对立,肯定所有的共犯者都是正犯,在这种统的正犯体系下,不仅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人,而且对实行者的意思进行强化,以及对实行者进行援助的也是正犯。与正犯共犯分离体系不同的地方在于,在统正犯体系下,除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直接正犯外,正犯共犯分离体系下所称的间接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都可以称之为间接正犯,换句话说,在统的正犯体系下,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是并列的中心形态。关于第二个基本问题,在正犯共犯分离体系下,在构成要件的阶段就进行个别化,而统的正犯体系,是留待量刑阶段加以解决,两者的不同仅在于解决量刑问题的步骤或者阶段的不同。本文认为......”。
4、“.....与采用哪种体系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与共犯处罚根据与共犯的本质的理解有关。关于共同犯罪人量刑的问题,两种体系的差别仅在于是在构成要件阶段解决,还是在量刑阶段加以解决的问题。在统的正犯体系内部还存在分歧,日本有学者将其分为形式的统正犯体系功能的统的正犯体系包括的共犯体系。形式的统的正犯体系的特点是,不承认正犯与共犯的区别,以及在共犯内部不同的行为形态之间的区别,由法典统规定切犯罪参与者的责任,至于各犯罪行为者的具体责任则在量刑阶段加以解决。例如,意大利刑法第条以下巴西刑法第条以下的规定就属于这种情况。功能的统正犯体系的特点在于,对共犯内部的行为形态只在概念上进行区别,而在刑法典上规定将切犯罪参与者都作为正犯规定在总则部分只规定些场合下的减轻事由。挪威刑法第条丹麦刑法第条阿根廷刑法第条以下奥地利刑法第条等就属于这类。包括的共犯体系的特点在于......”。
5、“.....但不区别共犯内部的行为形态,前苏联刑法第条前民主德国刑法第条前匈牙利刑法第条以下前保加利亚刑法第条以下,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有学者认为,包括的共犯体系,实质上与统的正犯概念属于同种类,因为他虽然将共犯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但在量刑时并不以实行犯为转移,而是按照每个人实际参与犯罪的性质和程度来加以决定,这与统的正犯体系有共同之处。不过,国内有学者认为,前苏联东欧地区的刑法仍然重视实行犯与非实行犯的区别,只不过它在如何对共犯进行刑罚裁量的问题上与德日等国的认识不样。这种认识上的差异不应当成为将其归类于单的正犯体系的理由。因此,单的正犯体系只包括的形式的统的正犯概念与实质的统的正犯概念这两类。本文认为,现在的俄罗斯刑法典第条虽然像我国样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即两人以上故意共同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而且,在第条分别规定了实行犯包括共同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6、“.....因此,实质上还是认为所有的参与者都是正犯都适用同法定刑,故属于功能的统正犯体系。本文赞成上述学者的统的正犯体系仅包括形式的统正犯体系和功能的统正犯体系的主张根据笔者手头掌握的资料,大致可以归为形式的统正犯体系的国家有美国模范刑法典意大利西班牙等。例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第条规定因本人的行为,因在法律上应归责于本人的他人行为,或者因双方的行为而犯罪时,本人应当对该罪承担责任。存在下列情形时,他人行为在法律上应归责于本人引起不知情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他人实施行为,并且本人具备成立犯罪所需的可责性或者本法典或者规定犯罪的法律规定应当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或者构成他人实行犯罪的同谋犯。存在下列情形时,本人构成他人实行犯罪的同谋犯以促成或者便利犯罪的实行为目的......”。
7、“.....但没有为此作出适当努力或者本人的行为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共犯。美国学者通常也认为,尽管传统上普通法将共犯人分为级主犯二级主犯事前从犯和事后从犯,但由于这种细分导致严重的程序上的困难,因而这种共犯人的分类实际上已被取消。意大利刑法第条规定当数人共同实施同犯罪时,对于他们当中的每人,均处以法律为该犯罪规定的刑罚,以下各条另有规定者除外。第条是对指使不可归罪的人或者不受处罚的人员实施犯罪的规定,第条分别规定了加重情节在过失犯罪中的合作减轻情节以及为实施犯罪而达成协议和教唆的规定。意大利学者认为,总的来说,对各共同犯罪人应同等对待决定是决定共同犯罪刑事责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刑法典第条。按照这个原则的要求,对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在法律为其实施犯罪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决定刑罚。但是,在以共同犯罪行为体系是绝大多数国家......”。
8、“.....前者不在概念上明确正犯与共犯,这以意大利和美国模范刑法典为代表,后者在概念上明确正犯与共犯,但不直接与量刑轻重挂钩。这以俄罗斯奥地利为代表。我国仅规定教唆犯,而没有规定帮助犯和共同正犯,详细规定的是主从犯的处罚原则,由此可以认为,我国的共犯体系属于统的正犯体系,而且介于形式的统正犯体系与功能的统正犯体系之间。正犯共犯分离体系之弊正好是统正犯体系之利。难以区分正犯与共犯,甚至为区分正犯与共犯而不得不逐渐放弃限制的正犯概念,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不惜耗费太多的资源,正是这种体系的根本弊端。但这种体系的优点在于通过共犯的从属性理清共犯与正犯的关系,合理划定共犯的处罚范围。而共犯从属性原则的贯彻问题却是统正犯体系不容回避的难题。而且,正犯共犯分离体系由于明确规定了共同正犯,所以容易找到适用部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正犯归责原则的法律根据,而统的正犯体系就显得困难些......”。
9、“.....我国应坚持实行从属性和限制从属性立场。刑法第条的规定是适用部实行全部责任的法律根据。我国通说坚持认为,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与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构成共同犯罪,而只能单独成立间接正犯,这种主张存在致命的缺陷不仅不符个间接正犯理论,而且导致相当案件得不出妥当的结论,应当彻底摒弃。注释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序言第页。高铭暄刑法专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页马克昌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页,等等。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序说Ⅲ德国刑法典,许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版,第页另参见德国刑法典,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日本刑法典第版,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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