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项特殊的解释原则。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种解释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方当事人的权利。二我国对格式合同度较高的公用事业领域。在我国,邮电航空铁路等行业形成了全国性的国家垄断。城市交通公路运输供水供电及国有房产经营也形成了相当规模的行业性和地区性垄断。这具备了采用格式合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事实上在实践中得到大量推行。例如,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从年月起实行。不论购买现房还是期房,不使用该格式合同的,房产管理机关将不予办理交易过户和权属登记手续。当规模的行业性和地区性垄断......”。
2、“.....事实上在实践中得到大量推行。部分内容简介容固定交易发生频繁重复,尤其是公营公用事业等大众合同的订立日渐普遍,格式合同产生并大量运用于商事领域,其中首先是垄断程度较高的公用事业领域。在我国,邮电航空铁路等行业形成了全国性的国家垄断。城市交通公路运输供水供电及国有房产经营也形成了相当规模的行业性和地区性垄断。这具备了采用格式合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事实上在实践中得到大量推行。例如,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从年月起实行。不论购买现房还是期房,不使用该格式合同的,房产管理机关将不予办理交易过户和权属登记手续。二我国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立法规制格式合同作为社会现象的种,已为越来越多国家的法律所规范,我国也在诸多法律条款对格式合同进行了规制。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还没有对格式合同做出特殊规定。民法通则在我国起着民法基本法的作用......”。
3、“.....但其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所以格式合同同样适用民法的般规定。比如,格式合同不得违反民法通则中关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格式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或可撤销等也应受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调整。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格式条款由于是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由于其存在着弊端,这样在合同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为此合同法第四十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项特殊的解释原则。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种解释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方当事人的权利。其他法律中的规定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海商法第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的条款无效免除乘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降低本章规定的乘运人责任限额。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做出相反的约定。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第三,保险法第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二司法规制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是指法院依据法律之规定,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其法律效力做出肯定或否定判断的控制方法。或者说,是指通过法院对格式合同纠纷的处理,消除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影响,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三行政规制所谓行政规制,是指通过政府行政权力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予以法律意义上的认可许可核准和监督的规制方法。在对格式条款进行控制的各种方法中,以行政规制为最早。行政规制由于其固有的高效事前和主动的特点,成为目前规制格式合同的主要手段。我国对格式合同进行行政规制的特点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格式条款,但以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为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格式合同采取的规制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第,审批特定行业的格式条款或格式条款中的些重要内容......”。
6、“.....直接确定格式条款的范围内容。第三,要求企业将格式条款呈报行政机关备案。第四,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第五,对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行为。第六,就格式条款的修改举行听证会。四社会规制目前,我国对格式合同的社会控制,人们的认识尚显不足。中国几千年来统治经验的核心智慧就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牧民政策和实其腹,空其心的愚民政策,既缺乏尊重公民自主选择的传统,也缺乏培养公民自主意识的制度机制。建国以后引入苏联版的社会主义,搞计划经济,片面追求实质社会主义的极端做法进步窒息了私人自主选择的空间。所有这些造成的后果之就是老百姓可以乐成,不可以虑始的淡泊心态和有事找政府的依赖心理。因此,消费者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不高,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得以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之。所以,今后在加强格式合同缺陷的立法司法行政控制基础上,也应加强格式合同缺陷的社会控制......”。
7、“.....具有安全公平等优点。但格式合同最大的弊端是限制了合同相对人的契约自由,使相对人只能附从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意思,从而将些不公平条款置于合同之中,损海上运输合同等,而缺乏普遍适用的规制格式合同的法律。合同法虽然在这方面有所改善,但也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法律对格式合同体系的规定零散不系统内容过于简单。第,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民法中对于订立合同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也在定程度上起着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作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作为认定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依据,同时,还有根据宪法关于基本人权方面的规定排除些不公平格式条款。第三......”。
8、“.....但遗憾的是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范的相关规定仅有三个条文,虽然较以前立法阙如的状态有较大改进,但其规定仍过抽象原则,适用起来仍然有很大的难度。二从实际上来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方当事人在拟定格式合同时,通常利用其优势地位,尽可能地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相对人的条款。在这些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霸王条款实际上就是规避法律,这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等法律基本原则,直接导致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权益严重失衡。由于格式合同的相对人无法与合同制定人进行磋商,无法参与制定或决定合同内容,因此,交易过程中所表示的自愿,实际上不是真实的自愿。格式合同严重侵害了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相对人交易时只能就预先拟定的条件作取舍,剥夺了相对人在交易时进行协商的权利。格式合同的长期过度滥用会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侵害。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
9、“.....在目前政企尚未完全分离的情况下,行业性部门性的保护主义仍然十分严重。有关主管部门虽为国家机关,却不定能超然于本系统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利益之上。四规范我国格式合同的建议完善立法立法规制是当今最为普遍采用的规制方法。关于格式合同立法模式的选择,理论界也进行过深入的探讨,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是主张在民法典设立专门的强行性规则来规制格式合同有的学者主张专门制定格式合同法来进行规制二是主张在合同法中设立专章对其加以规定三是主张在些单行的法律中设专章加以规定。从以上几种主张来看,在合同法中设专门章节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合同法是成文法典,要进行大规模的修改不太现实。而在其他单行法律中,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专门规定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也不足取,因为该法中对于消费者概念的规定十分狭窄,如将格式合同并入其中,无疑将使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弱势经营者中小企业合伙组织等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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