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在现法律认可的有效合同条件合同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且必须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致。具体地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投保人订立合同的要求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承保。合同内容合法。代签名保单如符合这些要求就是有效的。具体地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2、“.....部分内容简介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律认可的有效合同条件合同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且必须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致。具体地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投保人订立合同的要求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承保。合同内容合法。代签名保单如符合这些要求就是有效的。在现实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主张无效的代签名保单往往是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从以上分析看,保险人权以代签名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二以证据方面来说,保险人也不能仅以代签名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投保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生效后,除非有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或投保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保险人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方有单方中止合同的权利......”。
3、“.....与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与其他的约定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签名主要存在于投保单中,投保单是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统格式的由投保人填写而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作为体现投保人购买保险意向的书面要约,为了体现真实投保意愿,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避免理赔纠纷。其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和真实。人身保险中,投保人须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填写投保单所列要求投保人填写的项目。真实性特别要求投保单般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并签名。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明确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4、“.....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因此,保险单的法律意义在于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确认保险合同的内容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另外还具有证券作用。合同法第条第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条下列合同,当事人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保单上显然没有投保人的真实签名,但其他证据足以证实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通过投保人的缴纳保费。毕竟保单不像票据那样具有主义性。无因性,可以以保单之外的证据进行说明。而且关键的是......”。
5、“.....况且,保险人也不可能证明意思表示的瑕疵,因为当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质疑代签保单的效力时,投保人或受益人因其利益与保险人的利益是相对的,不会质疑保单的效力。更无所谓质疑自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本人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表示认可,这是证明意思表示真实最有力的证据。根据保险法第条第款和第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根据第条的第款和第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称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对此进行证明是不容易的......”。
6、“.....投保人或受益人因其利益与保险人的利益是相对的,不会质疑保单的效力。更无所谓质疑自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本人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表示认可,这是证明意思表示真实最有力的证据。根据保险法第条第款和第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根据第条的第款和第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称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对此进行证明是不容易的。如实告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
7、“.....保险合同成立后,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人是不能解除合同的,但有种情况除外就是当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了告知义务且严重影响了核保的结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这种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在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有不如实告知两年以后失效。要证明被保险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首先需要证明投保人告知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并且这种不符还必须是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说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承担有实质关系,不能是微不足道的。比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把自己的地址填写。但在实践中,因为人身保险合同般具有长期性,保险事故发生后,时间过久,保险公司再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的真实情况,如健康状况进行核查是不容易或者已经不可能了。如果保险人确实对此做出了证明,那么这种不致能够初步推定投保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无论哪种情况,保险人都可以达到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目的。但是反过来......”。
8、“.....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签的,并且被保险人并没有以自己亲笔签名表示了对告知事项的认可。在保险代理人代签保单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基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的特殊法律关系,故意和过失是否应该归责于投保人更是复杂和不确定的,保险代理人的代签名恰恰又成为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推定的反证。保险合同大都有不可抗辩条款。内容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定时期通常为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主张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章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议时,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有权认定合同的效力。所以,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代签名保单的法律效力发生争议时,应将有关争议提交有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由其确认。三代签名保单无效对保险公司来说也并非是完全有利的投保人是不能仅以保单代签名主张合同无效的......”。
9、“.....代理人或经纪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介绍各种适合投保人投保的险种,由投保人选择投保,提出投保申请,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制定的,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开始并不知道保险条款的内容,所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获具知晓的权力。如果代签保单无效,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据此不承担保险责任,这对其是有利的。但是代签保单无效有时对保险人也是不利的。因为如果真的按照保险人所主张的,代签保单无效,那么投保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特定的时间内,若发生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以代签名保单无效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因为没有获得保费收入,这无疑是损害保险公司利益,意味着保险人据此取得的保费不能确认为收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很长时间内无法得以稳定,还可能在事实上保险人承担了保障投保人风险的责任,却没能获得保费。合同法第条关于意思表示有瑕疵合同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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