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等,则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双方应当负担同等责任。但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了与以往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同的规定。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性质的区别。赔偿责任。我同意第二种意见。但有人认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承担,而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
2、“.....但这种认识首先混淆了诉讼主体与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承担,而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内容简介责任第二种意见,鉴于被挂靠人收取挂靠管理费,应当在此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意见,被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同意第二种意见。但有人认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承担,而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精神适用于被挂靠人......”。
3、“.....诉讼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但成为诉讼主体并不必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二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或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时,机动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首先,我们最重要的就是要理解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赔偿权利人可根据七十六条的规定来进步行使自己的权利。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看,七十六条所确定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则原则是是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三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存在争议,所以不详情介绍。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这个问题也很清楚,也不详细探讨......”。
4、“.....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双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同等的过错,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等,则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双方应当负担同等责任。但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了与以往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同的规定。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这规定有下列几层含义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案件中,因为施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方无论是否有过错......”。
5、“.....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机动车方的责任可以减轻。这个法定条件包含两个方面,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缺不可,仅具备个方面时仍不能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两个方面,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只是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负责任。但如果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有违章行为并且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上述的减责条件,即机动车方得先自证自己无过错,再证他人有过错,才能依法减轻其责任,否则,就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本意。这就是所谓撞了不白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维护了弱者利益。在特定情况下,机动车方完全免除责任......”。
6、“.....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完全免责,切后果均由造成该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但这免责前提也是以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事故中没有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否则也要承担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有人想借交通事故自杀,而机动车也存在超速行驶的违章行为,没有尽高度注意和结果避免义务,那么也要承担定的赔偿责任三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及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认定。它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根据法定或约定及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过错所应当承担的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无事故责任并不定不赔偿如机动车与行人事故......”。
7、“.....如无照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无照驾车是种严重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无照驾车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都习惯以交通事故责任来确定民事赔偿,这是受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然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实后上述办法即废止。依据新交法第条,事故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新,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更不得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方的损失。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
8、“.....不论是交通警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很多情况下仍沿用以前的法律模式,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是否有违章行为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主要甚至是根本依据,并由此来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及数额,例如无照驾车正常行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并非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实施条例条。这种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规范,也定程度上诱导人民法院在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方面。四在下班旅中遭受交通事故,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在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即能否获得双重赔偿劳动部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条中明确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应给付的相关赔偿费用,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9、“.....即交通事故中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对人身伤害是不重复赔付的。但年月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却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在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很明确,对于职工因上下班路途中遭受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虽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年月日起实施后,并没有废止劳动部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但从法的效力级别来讲,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劳动部颁发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在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都对职工职工工伤保险作出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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