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行为有单独行为契约和合同行为 之分。员资格的取得,般有两种情形其 是交易所的设立人,基于设立行为在交易所成立时取得会员资格其二为基础,以行业自治自我监管为宗旨而形成,乃是典型 的社团法人。按照通常的理解,交易所会 财团法人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会员资格的取得设立行为和加入行为的性质分析 按照大陆法系对于法律主体制度的理解,依成立基础的不同,法人有社团法 人和财团法人之分。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是人的集合体 刘波资本市场结构理论与现实选择,复旦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财团法人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是财产的集合。券商之间的合同行为。该合同行为原则上适用法律行为关于意 思表示瑕疵的有关法律规定但是......”。
2、“.....仅在该证券商与交易所的关系上有其作用。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后,新的证券商则需通过加入行为取得会员资格。 证券商加入交易所的行为系基于其自由意愿,以设立定的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 为,并且须经过交易所的同意。 受交易所的自律性监管。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讲,设立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行 为是参与设立的证 刘波资本市场结构理论与现实选择,复旦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同,法人有社团法 人和财团法人之分。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是人的集合体 以下将对 这些问题分别加以讨论。 部分内容简介得是研究交易所和会员法律关系性质的基础,同 时这种法律关系又集中体部分内容简介得是研究交易所和会员法律关系性质的基础......”。
3、“.....以下将对 这些问题分别加以讨论。 会员资格的取得设立行为和加入行为的性质分析 按照大陆法系对于法律主体制度的理解,依成立基础的不同,法人有社团法 人和财团法人之分。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是人的集合体 刘波资本市场结构理论与现实选择,复旦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财团法人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会员制证券交 易所以会员证券商为基础,以行业自治自我监管为宗旨而形成,乃是典型 的社团法人。按照通常的理解,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取得,般有两种情形其 是交易所的设立人,基于设立行为在交易所成立时取得会员资格其二是在交易 所成立后,通过加入交易所的行为取得会员资格。那么应当如何认识设立行为和 加入行为的性质呢 根据大陆法系民法的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有单独行为契约和合同行为 之分。单独行为......”。
4、“.....是依双 方当事人相互意思表示之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是依多数当事人平 行意思表示之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从历史上看,无论是起源于约纳森咖啡 馆的伦敦证券交易所还是起源于梧桐树协定 的纽约证券交易所,都是证券商之间相互协商订立 协定并共同遵守的产物。由此可见,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上,各证券商的 意思表示均为制定交易规则并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管,是为平行意思表示的 致而且该设立行为的法律效果亦是同的,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成立并取得法 人资格,参与设立的证券商取得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并接 受交易所的自律性监管。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讲,设立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行 为是参与设立的证券商之间的合同行为。该合同行为原则上适用法律行为关于意 思表示瑕疵的有关法律规定但是......”。
5、“.....仅在该证券商与交易所的关系上有其作用。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后,新的证券商则需通过加入行为取得会员资格。 证券商加入交易所的行为系基于其自由意愿,以设立定的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 为,并且须经过交易所的同意。该加入行为的有效成立以证券商和交易所之间相 互的意思表示达成致为前提,因此加入行为应当解释为证券商和交易所之间的 契约行为。证券商取得会员资格后,即享有出席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以及利用交 易所设施进行交易等权利,同时负有遵守交易所的章程等规章制度接受交易所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参见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自律性监管的义务。而交易所在享有收取会员费等权利之外......”。
6、“.....值得注意的点是,根据传统民法关于社团法人 的理论,在通常情况下,加入社团并不适用强制接纳原则,换言之,即使申请人 满足相关的资格要件,也不定就能够成功地加入社团。因为,根据契约自由之 精神,社团享有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申请的权利,而并不负有接受该申请人入社 的义务。但是,如果拒绝人加入个社团构成故意的违反善良风俗的侵权行 为,则应当认为该社团负有接受义务,申请人有权加入社团。该接受义务限于 以下情形个具有垄断地位的社团拒绝个申请加入的企业,即使符合章程规 定,但在与其他已被接受的社员相比之下,导致事实上不合法不平等的后果并且 给该企业造成不公平的损害个别情况下,即使有关社团不具有垄断地位,但是 在经济领域或社会领域具有种突出的权力地位,以至于取得成员资格对申请者 存在重大利益的,申请者也可以主张强制接纳。但是,申请人有权利强行加入社 团......”。
7、“.....而且这种拒绝是不合理的情 况。那么,证券商加入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否适用强制接纳原则呢根据会员 制证券交易所的互助性特征,会员既是交易所的出资者控制者,又是交易所设 施的使用者而且,多数会员制证券交易所都具有, 有曾经完全倚重自律监管的国家,不得不设立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及 证券自律组织进行他律监管。这样,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美国最为突出在维 持交易所原有自律职能主导地位的同时,逐渐建立起政府的监管机制来弥补纯粹 市场自律的种种不足。相应而然,交易所的角色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在此之前, 交易所对其会员的监管仅限于纯粹的自律性管理自此之后,交易所在保留其自 律性监管职能的基础上,经行政授权或者政府机关的委托,逐渐承担起对其会员 进行行政性他律性管理的职能......”。
8、“.....所以,在讨 论交易所监管职能行政化这问题之前,必须对行业组织的行政化作介绍。行 业组织行政化的过程即是行政分权的过程,所谓行政分权,是指把原本属于政府 的部分行政权力分给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去行使,以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同时充 分运用非官方或半官方组织所拥有的雄厚的社会资源,更好地完成方面的行 政任务。行政权在现代的迅速发展为行政分权奠定了基础,促使行政分权得以盛 行的原因主要有 行政管理内容的扩张与发展。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是处于 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的。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要求政府的行政活动以服务与 授益为主要内容,从而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这种服务性或授益性行政 与以前政府的工作重心秩序或安全行政相比较而言,更适宜由非政府组织来 组织,因为它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更具简便性和温和性。另方面,行政管 理内容在不断扩张的同时也更加专业化复杂化......”。
9、“.....科学技术迅速发展, 新型社会事务层出不穷。公共事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使得行政机关在处理这些事 务时日觉窘迫,因而不得不将其转移给更为专业的非政府组织去完成。 行政权行使方式及权力效力的改变。传统观点认为,行政权是种可 以支配他人的力量,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使得行政相对人成为具有种主导主动地位的法律主体,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 间那种绝对的行政命令与服从关系也被打破。与此相适应,行政权也不再以强制 性命令性为必要条件。这种非强制性和非命令性使得其他非行政性组织完全有 参见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能力也更适宜来行使这种弱权力性的行政权。 交易所监管职能的行政化分析 证券市场是与其高度的专业化和技术化相伴而生的,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 所带来的交易的日益复杂化和信息的高度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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