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提出意见呈送皇帝决定。表现了清朝司法权的进步集中化。专门司法机构专设了审理旗人案件的机构内务府所管辖满人上三旗正黄旗镶黄旗正白旗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在外省的满人诉讼,由满洲将军和副都统审理,流刑以上案件须申报刑部。盛京地区的满人诉讼,由盛京将军及各部府尹会同审理。贵族宗室觉罗爱新觉罗氏的诉讼,归宗人府审理。特定的专理满人案件的司法机关系统的创设,是清朝统治下特定的历史条件的产物。清朝特设的理藩院,既是管理蒙藏回等民族聚居地区的最高国家机关,又是上述地区案件的上诉审。理藩院专设理刑司负责对各少数民族犯罪的审判。二刑事诉讼与审判制度逐级审转复核程序清代除笞杖刑案件可以由州县自处外,徒流以上的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等重大刑事案件,有套极其严密的逐级审转复核程序。这既是清代诉讼审判制度的重要特点,也是清代诉讼审判制度较为完善的重要标志......”。
2、“.....已有明确的规定。“凡人命重案,必须检验尸伤”,填写部颁“尸格”“鞫审强盗,必须赃证明确”“事主呈报盗案失单,须逐细开明”。为获取口供而刑讯,仍是清级清代督抚已正式成为省级长官。督抚的司法职能在于督促查檄地方终审具题等项有权批复按察司复核无异的徒刑案件。对死刑案件由督抚进行复审,然后做出看语,向皇帝具题,同时抄送三法司对于流刑以上案件司作为第三审级,主要负责复核府上报的徒刑案卷徒刑人犯不解省及对军流死刑案件人犯进行复审。如“审供无异”,上报督抚,发现疏漏或驳回重审,或改发其它州县再审总督巡抚总督巡抚是各省最高审案犯起解赴上级。府府为第二审级,主要是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审查州县拟罪是否妥当。若无异议,则做出“看语”,即本级的拟罪意见,再上报省按察司。如有异议,可驳回。按察使司按察使司又称臬件,包括轻微刑事或治安案件......”。
3、“.....称为州县“自理案件”。就刑事案件而言,州县有权决定处以笞杖枷刑的案件。人命强盗等应处徒刑或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州县只负有侦查和初审之责,然后按期将案件与能。县厅州县作为基层的基本政权组织,自秦汉以来基本没有变化。但清代在些重要地方设州,些边远少数民族聚居杂居地方设厅,其地位大致与县相等。按清律,县州为第审级,发生在县内的民事案清朝在中央司法机构方面仍维持明朝的“三法司”制度,中央最高审级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成。地方司法机构清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分为省道府县四级。司法仍然从属于行政,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分”,“平日共坐同食次开膛,出其腑脏,划以三刀,最后乃殊其首”。凌迟剐割约刀,碎剐三天,甚至专制铁丝网衣,以便于块块刀割,名为“鱼鳞碎剐”,极其野蛮残酷。七清朝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三法司丁合,取消了延行两千多年的人头税,削弱了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
4、“.....随田买卖。佃户可以自由退佃,自由迁徙,地主不能随便支配佃户人身。大清律例明文规定佃户与地主“并无主仆名权,雍正时将六科给事中合并于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与十五道监察御吏,合称“科道”,分别负责对内外官吏的监察和纠弹。唐以来台谏并列的体制至此合而为。四清朝民事法律主体的变化“摊丁入亩”的实施,使地中老四个方面对官员作出评价。八法是指从八个方面参劾不称职官员,即凡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能不及的官员应受处分另说为六法职官监察清朝监察机关,中央仍为都察院。为了集中皇允许出钱捐官称“捐纳”,是为任官“异途”。官吏考核制度清朝考核官员的标准为“四格八法”四格是指从守品德操行,分为廉平贪政政绩,分勤平怠才才能,分长平短年年龄,分青锢士大夫的思想。另增加特科考试。除科举外,还有皇帝直接任用的“特简”,大臣互推任用的“会推”......”。
5、“.....财政紧张,也为平衡科举考试正途出身的汉族士大夫的势力,清朝初年起即考,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在省城举行,凡取得秀才资格者方可参加。会试在京城由礼部主持,取得举人资格者可以参加。考中会试者再参加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科举考试的内容,仍然采取明代的八股文,用以禁理地方民政刑狱的机关。为了管理蒙回藏少数民族事务,清朝早在关外的时候便设立了专门机关理藩院。二职官管理的进步制度化法律化职官铨选清朝官吏的来源仍然主要为科举考试,号称“正途”。每三年寺府监等。地方政权机关分省道府县四级。明代派遣的督抚在清朝成为固定的省级长官,握有地方军政大权。但督抚的切活动必须秉承朝廷指示行事。布政使和按察使失去了行政上的性,成为隶属于督抚的分位虽然显赫,但无决策权,军机大臣由皇帝从亲王内阁大学士六部尚书侍郎中特选兼任,没有书吏。中央行政管理机关......”。
6、“.....满汉侍郎各两人。另有院其设立是皇权高度发展的产物。其起草的诏旨,经内阁发往各部院及地方各省督抚的称“明发”,不经过内阁由军机大臣封缄严密,由驿传直达都抚的叫“廷寄”。廷寄制度的建立,进步加强了地方和中央的联系。军机处地位其设立是皇权高度发展的产物。其起草的诏旨,经内阁发往各部院及地方各省督抚的称“明发”,不经过内阁由军机大臣封缄严密,由驿传直达都抚的叫“廷寄”。廷寄制度的建立,进步加强了地方和中央的联系。军机处地位虽然显赫,但无决策权,军机大臣由皇帝从亲王内阁大学士六部尚书侍郎中特选兼任,没有书吏。中央行政管理机关,仿沿明制建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设满汉尚书各人,满汉侍郎各两人。另有院寺府监等。地方政权机关分省道府县四级。明代派遣的督抚在清朝成为固定的省级长官,握有地方军政大权。但督抚的切活动必须秉承朝廷指示行事。布政使和按察使失去了行政上的性......”。
7、“.....为了管理蒙回藏少数民族事务,清朝早在关外的时候便设立了专门机关理藩院。二职官管理的进步制度化法律化职官铨选清朝官吏的来源仍然主要为科举考试,号称“正途”。每三年考,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在省城举行,凡取得秀才资格者方可参加。会试在京城由礼部主持,取得举人资格者可以参加。考中会试者再参加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科举考试的内容,仍然采取明代的八股文,用以禁锢士大夫的思想。另增加特科考试。除科举外,还有皇帝直接任用的“特简”,大臣互推任用的“会推”。为弥补财政收入康熙年平三藩叛乱,财政紧张,也为平衡科举考试正途出身的汉族士大夫的势力,清朝初年起即允许出钱捐官称“捐纳”,是为任官“异途”。官吏考核制度清朝考核官员的标准为“四格八法”四格是指从守品德操行,分为廉平贪政政绩,分勤平怠才才能,分长平短年年龄,分青中老四个方面对官员作出评价......”。
8、“.....即凡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能不及的官员应受处分另说为六法职官监察清朝监察机关,中央仍为都察院。为了集中皇权,雍正时将六科给事中合并于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与十五道监察御吏,合称“科道”,分别负责对内外官吏的监察和纠弹。唐以来台谏并列的体制至此合而为。四清朝民事法律主体的变化“摊丁入亩”的实施,使地丁合,取消了延行两千多年的人头税,削弱了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禁止将佃户欺压为奴,随田买卖。佃户可以自由退佃,自由迁徙,地主不能随便支配佃户人身。大清律例明文规定佃户与地主“并无主仆名分”,“平日共坐同食次开膛,出其腑脏,划以三刀,最后乃殊其首”。凌迟剐割约刀,碎剐三天,甚至专制铁丝网衣,以便于块块刀割,名为“鱼鳞碎剐”,极其野蛮残酷。七清朝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三法司清朝在中央司法机构方面仍维持明朝的“三法司”制度......”。
9、“.....地方司法机构清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分为省道府县四级。司法仍然从属于行政,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能。县厅州县作为基层的基本政权组织,自秦汉以来基本没有变化。但清代在些重要地方设州,些边远少数民族聚居杂居地方设厅,其地位大致与县相等。按清律,县州为第审级,发生在县内的民事案件,包括轻微刑事或治安案件,由县全权处理,称为州县“自理案件”。就刑事案件而言,州县有权决定处以笞杖枷刑的案件。人命强盗等应处徒刑或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州县只负有侦查和初审之责,然后按期将案件与案犯起解赴上级。府府为第二审级,主要是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审查州县拟罪是否妥当。若无异议,则做出“看语”,即本级的拟罪意见,再上报省按察司。如有异议,可驳回。按察使司按察使司又称臬司作为第三审级,主要负责复核府上报的徒刑案卷徒刑人犯不解省及对军流死刑案件人犯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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